管理費有異議 可召開社區會議
讀者問:
我4年前買舊式公寓自住,公寓沒有管委會,但有管理員在收清潔工資及公共電費,只給住戶1張普通收據。我希望看到收支名細的公告,但管理員始終說無法提供。因聽到有住戶繳不同費用,還有因一次繳半年就可少繳一些,還有空屋找不到屋主的就不收,這樣可以嗎?我能因此拒付嗎?
律師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管理日常事務,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是不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選任,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跟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無關。
先確認程序合法
所以這位讀者應該先確認,管理員是不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由合法程序所推選出來的,如果不是,那麼讀者就沒有義務繳納管理費給這位管理員。
此外,如果管理員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合法程序推選出來的,而每戶繳納的管理費數額,也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所訂出,那麼讀者就得遵守,也就是說,讀者無權拒絕繳納管理費,如果讀者想了解各戶繳納的管理費數額,只能依法請求閱覽規約或會議記錄,此時,管理負責人不得拒絕。
如果讀者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管理費數額有異議,則可以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變更繳納金額。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10月14日【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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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半俸侍母 手足無權分配
讀者問:
父親生前是軍人,往生後我母親可領半俸,母親一次領出,由我保管。4年來母親與我同住、由我照料,如今錢花光了,4個兄弟姊妹卻說我偽造文書,要告我還叫我把錢拿出來分,請問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母親領這筆錢需經其他子女同意嗎?
律師答:
讀者與母親同住,以母親所領的錢做為母親生活上使用,受益的是母親,若兄弟姐妹質疑未用在母親身上,兄弟姐妹須負舉證責任。
花費不合理可質疑
但若花用已超越合理範圍,兄弟姊妹可提出質疑,讀者應提出單據證明大筆開銷支出,如:醫藥費等,否則兄弟姊妹可提告侵占,要求讀者將剩餘款項拿出來,視為遺產分配,但若是母親同意花用所剩交由讀者使用,其他兄弟姊妹無權主張分配。
另,母親選擇提領一次撫慰金時,所有子女須撰寫協議書聲明同意放棄繼承權,也就是於國防部辦理提領時,即需繳相關協議文件。
所以若有人偽造其他兄弟姊妹同意放棄的文件,讓母親持向國防部辦理提領一次撫慰金等,恐涉及《刑法》偽造文書書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10月07日【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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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殘廢簽和解 不影響保險
讀者問:
我出車禍和解時寫明:對造人願賠償聲請人醫療費、機車修理費,並含汽機車強制險;兩造願意相互放棄其它民事請求權。但現在我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成殘廢,請問這樣會影響和解效力嗎?是否可再向保險公司請求殘廢給付?
律師答: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來終止、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一旦和解後,將使當事人依和解契約拋棄原有權利,並取得和解契約上的權利。因此基於讀者來文稱:「兩造願意相互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即發生讀者其餘權利皆因拋棄而消滅的效果。
撤銷權1年內行使
不過,《民法》第738條規定,當事人的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可以撤銷和解契約。來文提及「現在我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成殘廢」,應屬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依法是可撤銷的。
但最高法院認為,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既是以錯誤為原因,則適用《民法》第90條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換言之,在讀者未撤銷前,此和解契約仍屬有效,而和解契約簽訂後1年,沒有行使撤銷權,就無法再行使。
但最高法院認為,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既是以錯誤為原因,則適用《民法》第90條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換言之,在讀者未撤銷前,此和解契約仍屬有效,而和解契約簽訂後1年,沒有行使撤銷權,就無法再行使。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10月03日【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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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解散 清算前完成合約
讀者問:
我是南部一個民間協會的理事長,因協會運作出了些問題,我和社員決定將於近期結束協會運作,但因為之前有些新簽的合約案件,至今仍未完成,所以想請問一下,如果協會解散後,未完成的合約是否仍有效力?因為合約是我代表協會出面簽訂,而受委託的事項又必須是協會法人的身分才能完成,我若以私人身分去做,好像是違法的,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如果讀者所稱的民間協會,是屬於依《民法》設立登記的社團法人,依《民法》第57條的規定,由社員表決解散之後,須由董事進行清算程序。在董事擔任社團法人的清算人,進行清算過程、於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協會仍被視為存續,這時協會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
非當事人不受拘束
此時協會的清算人,只能進行有關「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協會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
等到協會完成清算,協會的法人格就已經消滅,因為協會已經不存在,而對方與協會間的合約也因為協會不存在而無法執行,對方也無法向協會主張任何權利。因讀者只是協會的代表人,並非合約的當事人,協會與對方簽立的合約並不能拘束讀者,對方也無法對讀者有所要求。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10月02日【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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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讀者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年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30日【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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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騙買都更地 可告詐欺取財
讀者問:
我之前透過房屋仲介,買了花蓮市的房子並過戶完成,事後卻同鄰居口中得知,房子早在1975年,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但前屋主與仲介刻意隱瞞都更事實,還提高售價賣給我。請問,我可否告房仲及前屋主詐欺罪?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可以要求他們降低售價賠償我嗎?
律師答:
依據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依法解除契約
如仲介及前屋主知悉該房屋早在1975年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卻故意隱匿都更事實,且買方因房屋未達使用目的價值而受損害,則可依法控告仲介及前屋主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協助處理,可視個人需求決定。
另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讀者因所買受的房屋被列入都市計畫公園與兒童遊樂場用地,而未能達到房屋使用目的,屬於重大事項的瑕疵,可主張物的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26日【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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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生前贈與 不影響遺產分配
讀者問:
妹妹在5年前罹癌往生時,父親為了讓她安心走,曾贈與她500萬元做為她子女日後生活、教育所需。請問,現在父親也往生了,我們分配父親遺產時,妹妹的配偶、子女,還跟我們其他兄弟姊妹一樣,都有繼承權嗎?
律師答:
首先,應視贈與500萬元的原因而定。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若被繼承人贈與的原因,是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3種原因(法律上稱作特種贈與),基於公平起見,除非被繼承人表示反對,要不然就得把這3種贈與當作是「應繼分的前付」。
直系血親皆可繼承
換句話說,在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先前得到特種贈與的價額,要加回去計算應被繼承遺產,再來算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而且,受到特種贈與的繼承人所能實際分配的遺產,也要扣掉當初因特種贈與而得到的價額。
而讀者提到,父親因妹妹罹癌而贈與的500萬元,性質上屬於普通贈與,與遺產的繼承無關。而妹妹雖先於父親過世,但妹妹的子女也屬於讀者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讀者妹妹的應繼分。
所以,讀者與其他兄弟姊妹分遺產時,仍需分給讀者妹妹的子女一份,也就是妹妹原本應得的那份。另外,讀者妹妹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的規定,不是讀者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沒有任何繼承權利。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25日【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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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僱主不賠 向勞工局申訴
讀者問:
我是送貨的計時工讀生,上班時出車禍,鑑定肇事原因為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本人則疑似超速。我因神經壓迫及小腿骨折,起需要休養半年至1年,但公司沒幫我申請職業災害理賠,還要扣薪付公司的車子修理費,對方的保險公司認為我方要賠3成。請問,公司處理是對的嗎?3成責任都須我負責嗎?
律師答: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遭遇職業災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僱主須補償勞工發生職災必須的醫藥費用、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等,但勞工因過失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勞工也須付賠償責任。另外,僱主未幫讀者申請職災理賠部分,建議讀者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申訴。
《勞基法》第12條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以開除勞工。
不得扣工資當賠償
《民法》第184條,勞工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公司也可對勞工提出民事侵權求償,所以公司可以要求讀者賠償因未盡注意義務,造成的財物損失,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甚至可以開除討。
當讀者被認定要負擔3成過失責任時,公司可以要求讀者全額負擔,縱使公司先行依連帶賠償責任給付完畢,最後還是可再跟讀者求償,建議讀者一併參與和談了解賠償事宜,但依《勞基法》,僱主都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用。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24日【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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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好賭未養家 子女可免扶養義務
讀者問:
我爸爸好賭,賺了錢沒有拿回家,更沒有養我們子女,而是在外面賭,他在我18歲以前未善盡扶養之義務。如今他賭債纏身,就說要告子女,要我們盡子女扶養之義務。但其實爸爸50歲出頭,好手好腳,沒有大病痛,應可工作賺錢養自己、償還賭債,請問法院真的會判子女要負扶養責任嗎?
律師答:
依之前的法律,確實不論父母如何,子女一旦成年,就一定要對父母負扶養義務,否則法院不但會判支付民事扶養費,還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但目前《民法》已修正適度減輕或免除子女對失職父母扶養義務。
讀者的情形如符合《民法》第1118之1條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讀者認為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讀者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讀者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可工作不算遺棄
另外,《刑法》有關遺棄罪部分,主要是針對無自救力之人,依來信所述,讀者父親應該還未達到無自救力的情形,所以應該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刑法》也配合前述《民法》修正,增訂《刑法》第294之1條,縱使讀者父親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如果他之前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且情節重大時,則讀者未提供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23日【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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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血拼欠卡債 家人無須代償還
讀者問:
因為父親長期無工作賺錢養家,又愛亂花錢刷信用卡,請問父親若信用卡卡債無法償還時,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拍賣母親的房子。另外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要求或扣押子女薪水幫忙償還父親的信用卡卡債?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禁止我父親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
律師答:
信用卡債務原則上由各契約當事人自行負擔,所以,如果讀者及母親不是信用卡契約的當事人,比如說:不是主卡人,也不是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原則上不須承擔父親的信用卡債。
信用卡契約簽立後,讀者及母親也未承諾代為清償者,銀行或討債公司原則不能拍賣讀者母親名下房子,也不能扣押讀者薪水。但如讀者母親的房子,是父親贈與的話,銀行或討債公司有可能主張讀者父親脫產,要求撤銷贈與行為,將房屋登記返還讀者父親。
可聲請監護宣告
另外,因讀者父親已成年,原則上無法禁止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但如父親有精神或心智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或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指派讀者或母親為監護人,監護人可以終止信用卡契約,且未經監護人同意,亦不得負擔信用卡債務。
最後,讀者父親已經成年,或許再與他商談,了解其愛亂刷信用卡之原因,或許可以降低父親過度消費之困擾。
轉貼自【蘋果日報】2014年09月19日【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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