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嘸養父配偶 可調戶籍釐清
讀者問:
我父親是老榮民,去世後在郵局留有10萬元定存,郵局說父親戶籍上有配偶,我必須和她一起去領遺產。問題是我從1962年被父親收養,從沒看過或聽過父親有配偶,去戶政事務所也查不出任何籍貫、身分資料,郵局說要戶政開證明沒有這個人,戶政說要我拿死亡證明才能開證明,我究竟要如何辦理?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最後為祖父母。另外如果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因此遺產的處分,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亦可聲請「死亡宣告」
若讀者想確認父親究竟有無配偶,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調閱父親來台後的所有戶籍資料,複核郵政單位所留存的資料,檢視關於父親配偶的登載是否誤植。
若經確認是誤植,再轉請戶政單位開立相關證明,就可解決。至於讀者提及戶政機關需要的死亡證明,原則上只須發生死亡事實,就可透過醫療院所開立死亡證明。
另外特別提醒讀者,如發現父親確有配偶時,應再視有無離婚、是否死亡、失蹤等情形,判斷法定繼承權人是否包括該配偶。若上述事實不明,則可透過「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訴訟」,釐清父親與配偶是否離婚,或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釐清父親配偶的生死狀況,以免衍生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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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和解金無標準
讀者問:
我在網路轉貼與同學相關的新聞,並發表對同學不滿的文章,提到「變態、色狼」等字眼,被對方告妨害名譽,後來簽和解時,眼花沒看清楚要付3萬元,不付的話要被強制執行30萬元違約金,我真的付不出錢,請問我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嗎?網路說妨害名譽頂多賠5百元或1千元,對方是不是開天價欺負我們?
律師答: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均屬告訴乃論,需經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後,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依《民法》定義,和解是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未撤告將留前科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和解,通常指以民事賠償的條件來緩和刑事訴追,但刑事告訴權或偵查審判權,並不會因雙方和解就當然喪失,需待告訴人撤回告訴後,始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有關讀者擔心的前科問題,倘若對方簽完和解契約後,就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方即不得再行告訴,訴訟程序已終結,法院既未判刑,讀者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但若對方沒有撤告的話,法院會繼續審判該刑事案件,若讀者行為經認定構成犯罪而判刑,是會留下前科紀錄。
而和解契約,性質上屬當事人間的私法契約,只要當事人間都同意即可成立,故妨害名譽的和解金額多寡,端視當事人之約定,並無一定標準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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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擅自拆屋 涉毀損可求償
讀者問:
我家土地以前賣給親戚,但地上房屋沒賣,我父親死後房子還沒登記過戶,但親戚未經同意就將房子拆掉一半,現在還要我拆掉另一半還地,請問我要怎麼辦?當初簽訂賣地契約的時候,沒有律師或其他人在場,可以說契約無效嗎?
律師答: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讀者在父親死亡時即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雖然讀者未辦理繼承登記,然而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讀者仍得以繼承人之名義繼續使用該屋並行使權利。
買賣合意即成立
假設當初賣地前,土地及地上房屋均屬讀者父親所有,只是後來將土地賣給親戚,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反對約定(如限期拆屋還地等),原則上就讀者所繼承之房屋和親戚所有之土地間,依《民法》第425-1條規定,可推定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因此,讀者可主張不用拆屋還地。若親戚未經同意即擅自把房子拆除,讀者除可依《刑法》提告刑事毀損罪外、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合意,無論明示或默示,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就算沒有律師或其他人在場,也不會因此導致買賣契約無效。除非有法律規定之無效事由,例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精神等情形,才會產生買賣契約無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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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屋被偷賣 可訴訟請求塗銷
讀者問:
阿姨多年前向親人借名登記買3間屋,但未簽書面承諾書或借名契約,期間阿姨將其中2間房產拿去辦二胎並設定抵押。後因阿姨到中國1年多,委請對方幫忙代繳房屋貸款,但1間房子被偷賣,對方還指控阿姨騙證件去辦理房屋二胎涉及詐欺,並要求無權占用他人房屋的不當得利。請問阿姨該如何解套?
律師答:
借名契約性質上是屬於「不要式契約」,本來就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要出名者與借名者雙方都願意,借名契約就成立。所以,讀者阿姨雖然與親戚沒有任何書面承諾書或是契約書,仍並不影響阿姨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
先寄發存證信函
如果親戚提告,阿姨可提出房屋買賣的出資證明、設定抵押資料、房屋稅繳款證書、水電費、維修單據等資料,向法官或檢察官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
建議讀者的阿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要求親戚將尚未賣掉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阿姨名下。
至於被偷賣的房屋,應看買房屋的人買受時,是否知道該房屋為借名登記,如買屋者相信該親戚是房屋所有人,屬於善意取得,此時阿姨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要求親戚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如買屋者並非善意,阿姨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自己的名義。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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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掛鄰電表 可協調拆遷
讀者問:
隔壁鄰居家的電表,有部分安裝在我家外牆,該牆壁不是共用壁,而且這種現象已持續20年以上,請問鄰居此舉是否構成侵占?現在提告是否會超過追訴期?如果超過追訴期無法提告,我們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律師答:
《刑法》竊佔罪必須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利益,而客觀上有竊佔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本件中鄰居電表僅有部分裝設在讀者外牆,除較難認定客體是否屬於不動產外,又因時間久遠,也難判斷鄰居主觀上具備不法意圖。
起訴要求還租金
況且即便成立竊佔罪,因實務均認定竊佔罪屬狀態犯,追訴權時效是從開始竊佔之時起算,而本罪法定刑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即便依照目前修正後規定,亦僅為20年之追訴權時效,恐怕也已超過。
面對這個問題,若讀者外牆目前無計劃作為其他用途,或電表並無妨礙美觀或健康,則該電表對於讀者外牆所有權之妨害或損害幾乎甚微,建議可與鄰居私下協調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洽詢台電公司關於遷移電表之手續及費用如何辦理計算,盼雙方以理性和平方式妥善解決。
若無法達成協議,讀者得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拆遷電表,至於過去20年來鄰居佔用牆壁,亦可約略以一般壁面相似面積之租金為計算,向法院起訴請求鄰居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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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友休假 比照公務人員
讀者問:
我在學校任職工友,即將退休,但還有14天特休假沒機會休,曾在《法律信箱》看過,特休假如果沒休完,可以換成薪資,但校方跟我說那是《勞基法》的規定,如果依照《公教法》不能把特休假換錢,但依照《公教法》計算的退休金比較多,請問校方說的對嗎?
律師答:
依《工友管理要點》及《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公立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的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休假、放假比照公務人員。
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公務員當年有14日以下休假者,應全休畢;14日以上者,至少應休14日,應休而未休,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退休金可先試算
應休假以外的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而未休,得依規定核發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因此要看讀者的14天假,屬於上述哪種,才知可否換算薪資。
另讀者退休金計算方式,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5點規定,因新、舊《勞基法》年資計算方式有別,與公教退休金計算方式不盡相同,建議利用行政院的工友(技工、駕駛)退休(離)金、撫卹金試算系統,先行試算,較為準確。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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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權 首重子女利益
讀者問:
我與前夫生了2女1男,離婚時孩子共同監護,都跟爺爺住,大女兒在高中時改跟我住,另2名子女也想搬來,但爺爺不願意,現在爺爺肺癌住院,前夫又因毒品案被關,我有什麼辦法,不管長輩意願,將2名子女都接來同住?另外前夫有說過要還清欠我的錢,但一直不認帳,我沒有借據,有辦法要回來嗎?
律師答:
我國《民法》近年來修法,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重要考量。
讀者與前夫離婚時約定孩子由雙方共同監護,也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是由雙方協議決定。而《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者時,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為子女的利益,打官司請法院判決。
追討債務須舉證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的爺爺肺癌住院,前夫又因毒品案被關,顯然前夫一方已無法對子女盡保護教養義務,讀者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獨自行使對子女保護教養權益,等法院判決改定後,就可將子女接來同住。
此外,讀者提到握有前夫債權,必須先證明有金錢交付及借貸給前夫的合議或事實,除借據外,相關資金往來流向的文件,也可成為證據,或協助處理借款的第三人也可成為人證,然後打官司追討,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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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室解約未遷 可聲請調解
讀者問:
中華電信公司為了工作需求,在2006年要求我們在大樓內,增蓋10坪的違章建築,供作「電信室空間」讓其營利使用,已續約6年,但今年起先是要求我們降低原本1萬8千元月租不成,斷然解約,卻又不將設備完全遷出,硬要管委會配合供其免費使用電信室,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首先要請讀者確認該「電信室空間」是專門提供貴大樓電信及網路服務,或是除提供貴大樓之外,尚提供其他大樓電信及網路服務。
非住戶使用需協議
因為依照《電信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可見,建築物於起造時,就應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
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電信室內之設備,原則上係供該建築物用戶之需求而設置,第5項則有例外規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也就是說,該電信室之電信設備若提供住戶以外的用戶電信服務,就得事先徵求該建物所有人同意,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中華電信出面協商,倘中華電信仍不願出面與大樓管委會協商,建議可向法院聲請調解。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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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落跑失聯 可訴請離婚
讀者問:
我在2003年經朋友介紹與泰籍女子結婚,她來台不久就說想分擔家計,到朋友開的小吃店幫忙,之後就突然失去音訊,小吃店也已關門大吉,現在我右腿髖骨及關節壞死,開刀治療後不良於行,靠微薄補助過活,我擔心妻子影響我請領補助,想離婚又不知道怎麼辦,去自首假結婚的話會不會被判刑?
律師答:
原則上,夫妻離婚由其自由協議決定,如協議未成,夫妻之一方亦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又讀者的妻子現在已失去音訊、行蹤不明,讀者可向法院主張夫妻已有名無實,婚姻關係已生破綻,難以修復,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
假結婚自首減刑
另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讀者如果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先將案件移送調解,由調解人員依調解程序幫助雙方調解,因妻子現在行蹤不明,經法院合法通知仍未出庭者,讀者可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法院即可依法判決兩造離婚。
因讀者妻子是泰國籍,她欲來台依親定居,必須分別向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結婚事實,再向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且還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若雙方無結婚真意,將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但讀者若符合自首條件,可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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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同意 僱主不可扣薪抵債
讀者問:
我是派駐社區的保全員,因公司高層挪用社區管理費,公司和管委會協商,按月抵債,卻因此延遲支付我們保全員薪水,請問公司可以這樣,未經同意就先還錢不給薪水嗎?曾與公司簽約,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同駐點服務,現在社區決定換另家保全公司,但續用全部保全員,請問前公司可以告我們違約嗎?
律師答:
公司與社區間的管理費給付,屬於公司、管委會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與保全員間的薪水給付,則屬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關係不同,公司當然不得未經員工同意,就逕自與管委會做出不利員工的協商,否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得限期命令公司給付員工薪資。
競業條款未必有效
另讀者曾與公司簽下離職1年內不得在同駐點服務的約定,應是「約定之競業禁止」,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利用過去服務期間得知的技術等機密,為同業服務,打擊原僱主。若公司控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應先舉證說明,有需要高度保護利益存在的事實,法院會判斷該合約是否顯失公平。
但公寓大廈的保全產業,僅提供公寓大廈行政管理服務,工作不具高度專業性,也不需特別技能、技術,也應未接觸公司業務重要機密,就算有簽競業禁止約款,是否有效,未必可一概而論,實際情形仍應以雙方簽署的條款文字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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