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購屋 消滅時效15年
讀者問:
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因為是爸爸朋友,我不疑有他,但他付不出利息,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
律師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拋棄繼承切割
另若已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子,仍不足清償,此時法院應已另行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除非債權人連續15年沒提出再次執行,否則債權不會消滅,該筆債務基本上只屬於讀者,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債不會留給配偶或小孩。
若未辦理,仍只限定在遺產額度內才生繼承效力,但因死亡為夫妻財產制當然的分別事由,債權人仍可藉由代位方式,請求配偶將應該給付的剩餘財產數額付給債權人,會影響到配偶。另外將來讀者過世後,所有的各順位繼承人均須另外做拋棄繼承,才能與債務完全切割。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繼承遺產 9個月內須申報
讀者問:
被繼承人宣告死亡後,繼承人需要在多少時間內,申報被繼承人財產?該怎麼申報?如果繼承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限定繼承」,還需要再聲請「拋棄繼承」嗎?這兩者有何不同?聲請方式一樣嗎?
律師答: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有遺產,不論多寡都須在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向法院則是聲請「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若已「限定繼承」無須再「拋棄繼承」。
過去的繼承制度,是「當然繼承主義」、「概括繼承主義」,只要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一律概括繼承,導致不知法律規定者背負繼承債務,影響生計。因此,《民法》在2009年改為一律「法定限定繼承」。
只須1人辦理限定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償還多少債務,而且只要1人辦理,全體繼承人享有相同效力。「拋棄繼承」則是一律拋棄所有遺產或債務,效力只及於辦理的繼承人。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都須在知悉為繼承人後3個月內辦理,前者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裁定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陳報債權,繼承人將裁定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完成;後者則須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騰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等向法院提出。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欠卡債200萬竟無信用不良記錄 原來是…
讀者問:
本人無固定收入,2002年至今欠多家銀行卡債約200多萬,近日家人要我先協商應還金額,再決定是否幫我還清。金管會告知,要與欠最多的債權銀行協商,但我向聯徵中心查詢,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卻沒有載明欠款金額及債權銀行等資料,所有記錄都寫「無」,彷彿我信用記錄良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目前聯徵中心依金管會所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函文,報經核備之信用卡資料保有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而信用卡戶帳款資料也有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至於其他信用不良紀錄,則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
依上開說明,讀者向聯徵中心查不到個人欠債紀錄,應該是已過揭露期限,且如果金融機構已將不良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但未將債權轉讓資訊報到聯徵中心,也無法從個人信用報告中得悉所欠債務。
因此,讀者若欲處理卡債問題,建議讀者先整理曾經使用過的信用卡,逐一向各銀行查詢,透過各銀行建置的內部資料庫,釐清自己的債務,確認最大債權銀行是哪家之後,再進行後續協商及債務清理。
轉貼自【蘋果日報】【許淑惠/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替人擔保負債 先還款再追討
讀者問:
18年前幫人擔保房貸為連帶保證人,迄今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銀行宣稱在2007年時有向債務人追討,因要不到,才向我追討,但我未在2007年收到催討通知,請問可拒絕償還嗎?目前存款已全被扣押,要如何做才可免被追討呢?
律師答:
讀者說的「追溯期」,其實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若逾期提出,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欠繳15年可拒還
依一般情形,銀行的請求權時效是自「借款人未給付房貸,視為全部到期」時才開始起算,借款人雖是於18年前借款,但通常不是借款開始就未付房貸,假設借款人是於14年前開始未付房貸,就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相反的,若是15年前即未付房貸,當然已超過時效,可拒絕銀行追討。
不過,銀行通常會在請求權期滿前,對借款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將時效中斷,這個時效中斷效果,對保證人同生效力;縱使銀行並未實際向讀者追討,依法也視同已向讀者請求,不會因為讀者未收到銀行催討文件而受影響。
除非銀行未在時效內請求,否則讀者恐無法避免銀行的追討,只能先代為支付房貸欠款,日後再向原貸款人追討代支款項。 提醒讀者,司法實務的名言,「人呆為保」,保證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除非必要,否則不要為人做保。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帳戶列警示 結案才可解除…
讀者問:
我在去年年底時,把合作金庫的帳戶賣給別人,今年2月17日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但到現在警方都不傳喚我說明,反倒是我問警方何時要到案說明?警方卻說證據不足,查到相關資訊才會傳喚。我現在帳戶都無法運作,只想要趕快結束案子,要如何才能快速結案或解除警示帳戶?
律師答:
賣個人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並由車手利用讀者帳戶,取走被害人被騙的贓款,集團首腦、車手與讀者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落跑拖案。
警方查獲車手犯案後,會追查首腦及提供帳戶者,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帳戶提供者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後,可能會獲緩起訴處分。
詐欺案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會將凍結的帳號通知承辦警察,讀者可在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證明,向當時承辦警察機關,請求函請金融機構解除警示帳戶。
實務上因首腦、車手常未出庭應訊,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讀者只能具陳報狀給檢警或法官,請相關單位盡快辦理。 但因詐騙集團常是慣犯,非常了解偵辦手法,常四處搬家或逃亡,讓警政、司法機關難追查,導致偵辦程序冗長緩慢,無法快速結案。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屋法拍仍欠巨款 可聲請閱卷
讀者問:
我在1994年用畫換了1間獨棟2層樓房,之後向銀行貸款400萬元,約10年時間我付了300多萬元後,因種種原因搬家,房子也被拍賣220萬元,最近法院突然說我還欠銀行700多萬,要查封財產,我用字畫、現金抵扣後,大概還差400萬元,請問銀行從沒通知我還有欠款,現在突然這樣查封,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依讀者來文所述,當年貸款400萬元後,陸續已付了300多萬元,一般來說,扣除利息部分,原來的貸款本金應仍有數10萬元甚至近百萬元還沒有清償,多年本利加總後金額確實可能大幅增加。
確認債權額再執行
至於讀者的房子後來拍賣得款220萬元時,因為可能有其他稅金及程序費用優先受償,拍賣價款先用來償還這些優先債權,最後剩下可以用來清償貸款的部分,可能就遠低於150萬元,若再經歷欠款利息不斷膨脹後,讀者所欠的數額確實可能相當可觀。
至於為何數額會膨脹到700多萬元,可能原因是讀者除貸款外,仍有其他筆欠款比如稅金、其他銀行或自然人等各類其他債權人,也一併依法律程序要求讀者償還,此時,建議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究竟積欠何筆欠款以及欠款數額,若閱卷後發現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的債權不實在,可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等債權額確認後再進行執行程序。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阻生母接觸子女 恐涉略誘罪…
讀者問:
我和我男友未婚生子,男友知道小孩是他的,也掛在男友戶籍下。我們本來住在從小養大男友的姑姑家,有次我和男友吵架,小孩被長輩帶出去,隔天姑姑叫我搬家,還要我付電費瓦斯冷氣費2000元。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把孩子爭回來?
律師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嚴重影響監護權。
因此,雖然讀者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但依我國《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同時讀者也是小孩的監護人,可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讀者敘述,由於將小孩帶走的長輩不是小孩監護人,所以基本上並不能禁止讀者照顧子女、與子女接觸,也不得自行將小孩帶走,此舉由於已嚴重影響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涉犯《刑法》上的略誘罪,建議讀者可就此部分向警察局報案處理。
另外,若讀者未來打算與男友分手,並分別生活,建議讀者可先向其討論子女監護權的約定,看是要共同監護,還是一方監護。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也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來解決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欠錢不還 保險金恐遭扣
讀者問:
1我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間有負債,今年3月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內容載明禁止債務人(陳小姐)在說明、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契約,請問我只有一般終身壽險而已,理賠金也會被他們扣嗎?
律師答:
讀者收到法院裁定的執行命令,應該屬於扣押命令,而讀者所提的理賠金可能是終身壽險中的死亡保險金,或是生死合險的生存保險金。
達理賠條件才扣押
如果讀者是保險契約受益人,原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條件成就時領取保險金,因此法院可以對讀者的權利進行扣押,不過須等保險契約約定的條件達到時,扣押命令才會生效,屆時保險公司將不會把保險金給付給讀者,而會被法院扣押。
應注意的是,如果讀者是有死亡保險金約定之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時,如未指定受益人,在讀者死亡時,保險金將視為讀者的遺產,此時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保險金仍會被扣押。
此外,讀者如果具保險契約要保人的身分,依保險契約有變更受益人、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回解約金、保單質借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屬可扣押的標的,可能遭到債權人聲請扣押;只不過此時扣押效力僅禁止讀者行使上述權利,不能強制要求讀者必須行使上述權利,以清償債權人債權,因此發動類此扣押程序對債權人而言較無實益。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轉帳轉錯人 可提告求返還
讀者問:
我之前用ATM轉帳的時候,錯將轉入帳號中的2個數字弄錯對調,結果交易明細也列出轉帳成功,轉帳金額1萬5千元不算小,請問我該怎麼樣把錢追回來?可以直接請銀行幫忙匯回來嗎?還是需要打官司?
律師答:
讀者誤將1萬5千元轉帳給對方,對方收到的錢屬不是法律原因而受到的利益,且使讀者受到損害,讀者可依《民法》規定的不當得利向受款人請求返還其利益。
對方拒還恐觸法
一般在提款機前,前位民眾誤以為提款機故障而離開,後位民眾明知提款機內尚有前位民眾遺留的金錢,若據為己有也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同理,受款人明知沒有法律原因,帳戶平白無故增加1萬5仟元,顯然是他人的遺失物,不向金融機關反應,或向警方報案,拒不返還,恐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讀者可向銀行求救,請求調取當日ATM的監視畫面,銀行有義務協助提供影帶,判斷讀者是否操作時誤將1萬5千元轉給他人,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頒布後,銀行不會告知對方帳號或年籍資料,所以讀者應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向銀行調取轉帳資料,如果發現確實誤轉,再向銀行調取對方資料並傳喚到案說明,如對方沒有侵占故意,警方會勸對方返還結案,如對方有提存款紀錄且拒不返還,讀者即可提告。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父比祖母早逝 不影響繼承權
讀者問:
父親10幾年前去世時,我母親選擇拋棄繼承,後來奶奶過世,奶奶財產並未指名給任何人,我繼承奶奶財產的權利是否會受影響?因為奶奶的財產只有一片土地,地上房子是我跟母親和姊妹同住,其他長輩都不住這裡,但二伯一直趕我們,還常用我家鑰匙,自由使用及進出,在我家堆放東西,有何方法可以解決?
律師答: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雖然讀者的父親在繼承奶奶遺產前死亡,但讀者為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然具有繼承權,與母親是否拋棄繼承無關,因為母親拋棄繼承,僅會影響對於配偶(讀者父親)的繼承權有無問題。
直系血親皆可繼承
而讀者的姊妹也是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一同繼承;但讀者及其姊妹可繼承的部分應以父親原先可繼承範圍為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接著,先釐清房屋是由誰建造,是否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奶奶同意等法律關係,假設當時是租地建屋,二伯因為繼承原因也同時承受了土地與房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即無權利要求讀者等人離開房屋。
假使房子登記為讀者的名字,二伯非所有權人,當然不得隨意進出及使用讀者房屋的空間,強行進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等罪,建議先行寄發存證以保留證據,未來可提刑事告訴。如果房屋沒有登記,實務上要看誰是事實上處分權人,通常判斷標準為房屋稅繳納的人。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