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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請求時效

2019-11-19

工程款、承攬人之請求權時效僅為兩年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因重大工程契約所發生或與之有關之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78兩款及同法債各承攬乙節之規定,實務原則上均認為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如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者,則適用通常15年時效期間。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5條、126條、127條均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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