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背信罪是指: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在受人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時,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而致生所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
二、刑法之規定:
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譬如:
銀行職員處理借貸契約的徵信工作,
因為不滿主管的作風,
在系爭借貸案件的審理故意放水,
讓主管核准一個沒有清償可能性的借貸契約,
導致了銀行損失,
這就是典型的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的法律追訴期是多久?怎麼算?
就是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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