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其方式包括將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變賣、變價、分配等,以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而「查封」便是這些動作的前置作業。
查封的具體內容,是指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不可以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關於查封程序的執行,將按照目標物的不同,分別詳述:
依民法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不動產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就是指土地和房屋。
如果查封的目標對象是不動產且已登記,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始發生查封效力,而具體的查封方法如下:
上述三種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
依民法規定,稱動產者,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
查封動產的範圍判斷,則是以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屬於誰的為主,具體查封方法如下:
上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
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執行方法依各相關條文規定執行。
於此多以發扣押命令的方式,達到與查封程序相同的目的:禁止債務人收取該債權或為其他的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與不動產、動產一樣,扣押(查封)都只是禁止處分該財產,還需經法院的變價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開始受到清償。
變價程序包括: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若三種命令均有核發困難時,準用執行動產的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53條(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綜合上述兩條法律,讓汽、機車得以不被查封的方式:
但是,這也有例外情況:
有關強制執行扣薪的問題,可以參閱: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解除強制扣薪
有關不動產查封拍賣的問題,可以參閱:房屋被查封怎麼辦?不想被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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