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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會被扣多少?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
 

若已處於被強制執行扣薪的狀態下,希望能停止,可以參閱此篇文章:

  

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解除強制扣薪

  

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

  

2018年(民國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根據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什麼是維持生活所必需

  

是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而計算出的數額。

  

以2020年(民國109年)為例,衛福部公告的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如下:

  

  • 臺北市:17005×1.2=20406
  • 新北市:15500×1.2=18600
  • 桃園市:15281×1.2=18337
  • 臺中市:14596×1.2=17516
  • 臺南市:12388×1.2=14866
  • 高雄市:13099×1.2=15719
  • 金門縣、連江縣:11648×1.2=13978
  • 其他縣市:12388×1.2=14866

  

而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維持生活所必需,也準用上述的方式計算,並按債務人所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保留薪資。

  

用白話解釋,意即債務人每個月的薪水,可保留自己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不用被強制執行扣薪。

  

不超過薪資的1/3

  

然而這麼一來,除保留的部分外,其餘全數都要被強制執行,此舉雖然保障了經濟弱勢,卻也使得高所得者壓力遽增。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2019年(民國108年)強制執行法再次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計算案例

  

綜合前言,也就是說,依照規定,現今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是先保留薪水中的居住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再將其餘金額與薪水的1/3相比較,取數字少者為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數額,舉兩個例子:

  

  

假設某君甲,因積欠銀行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住在桃園市,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30000元

  

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的金額:30000-18337=11663元。

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3:30000×(1/3)=10000元。

 ​​​​​​超過,如此甲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10000元

  

  

甲的鄰居乙,同樣也因負債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亦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23800元

  

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的金額:23800-18337=5463元。

  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3:23800×(1/3)=7933元。

  沒有超過,那麼乙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5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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