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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處於被強制執行扣薪的狀態下,希望能停止,可以參閱此篇文章:
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解除強制扣薪
2018年(民國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根據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什麼是維持生活所必需?
是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而計算出的數額。
以2020年(民國109年)為例,衛福部公告的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如下:
而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維持生活所必需,也準用上述的方式計算,並按債務人所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保留薪資。
用白話解釋,意即債務人每個月的薪水,可保留自己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不用被強制執行扣薪。
然而這麼一來,除保留的部分外,其餘全數都要被強制執行,此舉雖然保障了經濟弱勢,卻也使得高所得者壓力遽增。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2019年(民國108年)強制執行法再次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綜合前言,也就是說,依照規定,現今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是先保留薪水中的居住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再將其餘金額與薪水的1/3相比較,取數字少者為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數額,舉兩個例子:
假設某君甲,因積欠銀行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住在桃園市,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30000元。
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的金額:30000-18337=11663元。
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3:30000×(1/3)=10000元。
超過,如此甲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10000元。
甲的鄰居乙,同樣也因負債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亦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23800元。
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的金額:23800-18337=5463元。
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3:23800×(1/3)=7933元。
沒有超過,那麼乙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5463元。
每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境遇,生活水平難以一概而論,經過實際的了解,才有利於法律協會給予更準確的判斷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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