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簡單來說,「消債條例」就是在顧及債權人權益的同時,幫助債務人處理負債的一部法律。
當中,最重要的三項程序,便是:前置協商、更生、清算。(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
若想利用消債條例來聲請這些程序,好解決債務問題,那麼就必須先了解清楚以下事項:
針對銀行金融債務,如: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等,必須要先申請前置協商(或前調解調解),而後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沒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債務,就不在此限,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若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就視為協商不成立:
前置調解整體內容與前置協商類似,其最大的差異就是調解要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過程中有法院或調解委員會為公正第三人作仲裁。
同樣地,前置調解除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理由外,若遇到上述第三點的狀況,也視為調解不成立。
若想再次與銀行進行協商,就得辦理「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由債務人向原協商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將取得的清償方案逐一告知其他債權銀行是否比照辦理。
若是想聲請更生或清算,則一定要有不可歸責於己、導致履行契約困難的事由。
備妥相關文件後,向以下任一單位提出申請:
更生程序適合有固定收入、且債務金額低於1200萬元的人。
清算程序則適合無固定收入、無工作能力的人,無論債務總額是否超過1200萬元皆可。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於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不認可更生方案或清算裁定不免責:
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進行的理債程序,於法律協會官網首頁(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的機制說明中有更詳細的介紹說明,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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