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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卡債無法還 ? 5大方法幫你解套

債務人與債權銀行經由協商溝通的方式,擬出一份不同於先前的還債方案,且須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或許債務人可以爭取到更合理的還款方式與金額,更有效的降低還款的壓力。

欠卡債怎麼辦 處理方式 報你知~

1.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出的作業流程,針對因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向銀行借貸而無力償還的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共同擬定可行的償還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欲申請前置協商,需備以下文件:
 

  • 前置協商申請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債權人清冊
  •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 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 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
  • 勞保卡及異動明細,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只要您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即可申請前置協商



2.法院(前置)調解:
法院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好的方式,是最為省時、省力、省錢的方法,進行訴訟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要繳交裁判費,說明起訴事實,提出證據,甚至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對方當然也會提出答辯跟反證,雙方難免要花費許多時間金錢跟勞力

 

債務人如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1. 須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 須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3. 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
  4. 須填具聲請狀

    一、前置調解流程



    圖片來源:士林地院

    3.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按照自己負擔得起的能力,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償還計畫(此計畫稱更生方案),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其餘未償還債務當然免責(免責是指債務未清償完的金額即不需再還的意思)。

     我可以申請更生程序嗎?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更生聲請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戶籍謄本
    6.勞保卡或勞保異動明細
    7.其他案件審理中所需要之證明文件

    更生程序流程圖:



    圖片來源:士林地院

    4.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我可以申請清算程序嗎?

     

      (一)適用對象

    1.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
    2.無固定收入但長期月支出大於月收入已嚴重失衡者   
    3.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出一個可被債權人接受的更生方案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4.龐大繼承債務保證債務者
    5.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6.債務超過1200以上者。(低於1200萬元以下者,則視債務人情況而定)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清算聲請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戶籍謄本
    6.勞保卡或勞保異動明細
    7.其他案件審理中所需要之證明文

    清算程序流程圖:



    圖片來源:士林地院

    5.破產程序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 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
    召開債權人會議。 ...
    確認破產財產。 ...
    確認破產債權。 ...
    撥付破產費用。 ...
    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
    破產清算的結束。

    破產程序流程:
    1.向往破產管理署接待署 文件及付費
    2.見證及宣誓
    3.繳付法庭費用及獲取聆訊日期
    4.向破產管理署提交文件 聆訊
    5.破產令頒布



    欠債追溯期年限會依照這3條法律來規定:

    1.民法第125條,一般權利必須在15年內行使否則即消滅,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追討本金的權利也是如此,確切的時間,是以借款到期日後開始計算15年。

    2.民法第126條,追討利息權利必須在5年內行使否則即消滅,只能追討近5年的利息,無法追討超過5年的利息,確切時間以每期應付利息日開始計算5年。

    3.民法第129條,起訴即會停止期間的計算,保障債權人避免因審判過久而超過追討期限。

 

   法協會提醒您

 

利用消費者債清條例所進行的理債程序,於法律協會官網首頁(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的機制說明中有更詳細的介紹說明,歡迎參閱。

 

外來壓力,法律協會和您分擔,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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