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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命令如何停止強制扣薪

2019-08-31

收到執行命令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第122條 及 第115-1條


執行命令是什麼?

法院如已核發執行命令時,公司一定要依照執行命令內容予以扣押債務人薪資,如不予扣押時而造成債權人損害,恐面臨債權人求償。
 

(二)發動強制執行的時間 
強制執行(可分為查封不動產、查扣薪資、查封其他財產等)
一般時間為: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 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 申請執行(15天)=90天。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申請(約7天) 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三)關於強制執行的種類: 
在強制執行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除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為執行標的物外,如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得請求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如貨款、租金、工程款、銀行存款、薪水等債權)時,該項債權亦可供為執行標的,當債權人以該項債權為執行標的(執行標的債權)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所為查封及換價(即使債權獲得滿足)之方式,即以核發執行命令
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前者如扣押命令;後者如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方式達成執行效果。
 

執行命令種類如下
 
1.扣押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2.收取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3.移轉命令 
白話為: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的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4.支付轉給命令 
白話為:公司把扣下的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的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四)建議與補救方式 
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 
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 
這裡,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強制執行第122條
 

立院三讀強制執行法 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1.2倍

立法院第五會期最後一天,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強制執行法」,明定未來債權人若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人應先扣除1萬9388元。

三讀條文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準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基準,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

提案立委曾銘宗接獲民眾陳情指出,許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3,讓卡債族無以為繼,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他原提案盼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但與司法院協商後,接受這次三讀修正的版本。

曾銘宗表示,若計算最低生活費1.2倍,台北市為19388元、新北市是17262元,債權人則視撫養親屬按比例加乘,讓強制執行扣薪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不僅可保障勞工及親屬生活權益,也能讓法院執行時有明確依據。

現行「強制執行法」也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

案例分析
勞工甲居住在臺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19,388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除配偶乙(費用同19,388元)外,另包括:

(一)兒子丙:因未成年尚在就學中,甲與配偶乙共同負擔兒子丙扶養義務,計9,694元(計算式:19,388/2=9,694)。

(二)父親丁:縱使丁60歲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身份,只要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故甲須與兄長丁與母親乙,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計6,463元(計算式:19,388/3=6,462.6,四捨五入至6,463)。

(三)母親戊:戊因未與甲同住,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共同生活親屬」要件。

(四)小結:勞工甲每月薪資36,000元,經扣薪1/3後,僅存24,000元,遠低於上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54,933元(計算式:勞工甲19,388+配偶乙19,388+兒子丙9,694+父親丁6,463=54,933),此時勞工甲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五)但還是提醒企業人資,在我們協助勞工甲依法伸張自己法定權利同時,因為原本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每個月仍然要依照原執行命令內容扣押薪資債權數額,否則最後致使債權人無法獲致清償,反而公親變事主要負擔給付責任喔

 

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如果以強制執行薪資的1/3的原則,到底怎麼計算呢?

為了讓大家更瞭解修法內容及進程,我們以下列的案例來算給大家看:(以下均為「新台幣」)

小玉是個單身無扶養親屬、且無其他財產的高雄市人,每月薪資為27,000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201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高雄市為15,529元

27000元的1/3是9,000元,保留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即15,529元後,為11.471元,但因11,471元大於9,000元,因此上限為9,000元.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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