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修法的債清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增加了前置調解的機制,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以選擇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法院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好的方式,是最為省時、省力、省錢的方法,進行訴訟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要繳交裁判費,說明起訴事實,提出證據,甚至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對方當然也會提出答辯跟反證,雙方難免要花費許多時間金錢跟勞力。
進行調解雙方無須對簿公堂,不必不斷的提出證據及攻擊,一旦成立調解,當事人幾乎都會按照條件來履行,更可以省去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困擾。
因此負有金融債務的卡債朋友們可以利用法院或鄉鎮市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償之調理程序,由中立的第三者協助雙方磋商出可以接受之協商方案。
調解程序如何進行?
(一)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
(三)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當事人聲請調解時應注意之事項及法院之處理
當事人聲請調解,固可以言詞為之,但為求明確起見,最好仍以書狀聲請,並在書狀中表明調解標得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一般民事案件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
原則上調解程序是依據當事人聲請而發動,但是,某些特定之強制調解案件(詳見後述強制調解案件之說明),於當事人起訴或者對支付命令異議,會將起訴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擬制為調解之聲請。
法院收到當時人調解之聲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係提起反訴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當事人聲請調解,但為求明確起見,最好仍以書狀聲請,並在書狀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債務人如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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