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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侵占罪

2019-07-08

一、依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立成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
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
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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