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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2019-07-07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若收到由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請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 確認文件是否確實由法院發出

 
目前許多發卡銀行都將欠款催收的案件,委託民間的所謂債務處理公司辦理,但此類公司素質良莠不齊,常有為業績不擇手段的情形,常以外觀類似法院文書的文件企圖魚目混珠,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收取帳款的目的,所以收到文書後,先別緊張,確認是法院發出的文件後再作後續處理。

若是法院發出的文件,一定會有發出文件法院的全銜文件性質,例如臺灣OO地方法院OO命令。

也會有承辦股別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更保險的是查明法院的電話後,轉接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作確認才不會誤認一般文件為法院有執行力的文件。

    
二、 確認請求事實

  

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之內容非事實,請於送達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若是正式的支付命令,收到之後,千萬不要以為,我沒有欠錢,就不以為意,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之後,相對人就可以支付命令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到時候,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了。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期內容請求並非事實,第一個動作,就是儘快提起異議,異議狀裡寫清楚股別案號,甚至可以不需要附理由,只要表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了,寫好後於法定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寄給法院就可以了。

   

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 § 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 516-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再次提醒!

   

收到支付命令時:

  • 打電話至地方法院,向書記官確認是否確有此案,或至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人代查!
  • 若非事實在20天內提出異議!

    
若支付命令已確定才發現問題請求內容不對

    

  • 向法院聲請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但須付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
  • 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可聲請撤銷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

  

若支付命令的請求內容確有其事:

      

請參閱此篇文章:如何停止強制扣薪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 
  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 
  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 
  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二)聲請狀內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詳第四項說明)。 
  (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 
     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 
     ,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 
     轄權之法院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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