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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扣押

2019-07-07

假扣押
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 
一般金錢請求訴訟程序如下: 
(1)訴訟:先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審理,獲得最後勝訴。 
(2)聲請強制執行:勝訴後,債務人仍拒絕幾付金錢,此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債務 
   人財產,將賣得的錢拿來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若係依循一般程序,可能因訴訟程序拖太久,債務人利用這期間盡速將財產轉給他人,到時債權人縱使贏了,也只是贏了一口氣,但卻莫可奈何!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查封拍賣清償債務,法院也只能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 
  為了彌補上開之缺失,故「假扣押」制度因應而生,而將訴訟程序稍作變更,其程序如下: 
(1)聲請「假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先將債務人財產扣 
   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 
(2)訴訟:既債務人財產已經遭法院扣押,債權人不可能處分財產,此時債權人再安 
   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3)強制執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債務人仍不願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將之前扣押之財產拍賣,一樣可以獲得清償。 

  但聲請「假扣押」有一些注意事項,茲分述如下: 
(1)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有二,一為本案管轄法院;另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聲請。 
(2)須以書面聲請:書面內容包括一般應表明事項及特別表明事項。一般事項指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原因及事實、3.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特別事項,如係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者,此 
   時須於書狀內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3)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或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4)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5)聲請時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須釋明有日後難以執行之原因,如無釋明,可以 
   以提供擔保金代替釋明。惟一般實務上,法院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又擔保金金額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如符合上開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准許假扣押,但若具有下列情形者,該假扣押裁定恐遭撤銷。 
(1)聲請後須依期起訴:聲請假扣押後,債務人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未於限定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如有消滅之原因,不會有日後 
   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債務人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已達 
   成和解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一般法院都會要求債務 
   人提供『全額』之擔保。債務人若提供反擔保,即可撤銷假扣押之聲請。

 

一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三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關於損害賠償
1.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連同雇主和受雇人皆為被告時,行為人為受雇人。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抑或係分別賠償?或共同賠償? 

連帶賠償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求償標的金額二萬元 
1. 何謂連帶賠償? 
雇主和受雇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找雇主,或受雇人請求賠償全部之2萬元 
其一人清償,另一人之債務再清償範圍內消滅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 何謂分別賠償? 
如判令債務人a,b二人應分別賠償1萬元, 
則債務人a,b二人對債權人, 應就自己之債務1萬元負清償之責 
各個債務人之間彼此互不相關 

3. 何謂共同賠償? 
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如判令共同賠償2萬元,債務人二人 
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各要1萬元

第 271 條 
(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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