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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損害賠償
2019-07-04
關於損害賠償
1.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連同雇主和受雇人皆為被告時,行為人為受雇人。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抑或係分別賠償?或共同賠償?
連帶賠償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求償標的金額二萬元
1. 何謂連帶賠償?
雇主和受雇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找雇主,或受雇人請求賠償全部之2萬元
其一人清償,另一人之債務再清償範圍內消滅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 何謂分別賠償?
如判令債務人a,b二人應分別賠償1萬元,
則債務人a,b二人對債權人, 應就自己之債務1萬元負清償之責
各個債務人之間彼此互不相關
3. 何謂共同賠償?
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如判令共同賠償2萬元,債務人二人
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各要1萬元
第 271 條
(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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