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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損害賠償

2019-07-04

關於損害賠償

1.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連同雇主和受雇人皆為被告時,行為人為受雇人。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抑或係分別賠償?或共同賠償? 

連帶賠償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求償標的金額二萬元 
1. 何謂連帶賠償? 
雇主和受雇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找雇主,或受雇人請求賠償全部之2萬元 
其一人清償,另一人之債務再清償範圍內消滅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 何謂分別賠償? 
如判令債務人a,b二人應分別賠償1萬元, 
則債務人a,b二人對債權人, 應就自己之債務1萬元負清償之責 
各個債務人之間彼此互不相關 

3. 何謂共同賠償? 
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如判令共同賠償2萬元,債務人二人 
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各要1萬元

第 271 條 
(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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