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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第115-1

2019-06-23

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如果以強制執行薪資的1/3的原則,到底怎麼計算呢?

為了讓大家更瞭解修法內容及進程,我們以下列的案例來算給大家看:(以下均為「新台幣」)

小玉是個單身無扶養親屬、且無其他財產的高雄市人,每月薪資為27,000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201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高雄市為15,529元

27000元的1/3是9,000元,保留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即15,529元後,為11.471元,但因11,471元大於9,000元,因此上限為9,000元.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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