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協會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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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快報news

工程款請求時效

工程款、承攬人之請求權時效僅為兩年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因重大工程契約所發生或與之有關之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7、8兩款及同法債各承攬乙節之規定,實務原則上均認為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如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者,則適用通常15年時效期間。 工程款請求權時效問題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5條、126條、127條均定有明文,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11-19

何謂本票裁定及時效問題

本票裁定如何聲請 及 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 拿到本票裁定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 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不論有無財產都要去聲請,如無財產,法院查明後會發債權憑證 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常見的手法之一。     然而並不是說被錯誤使用即為惡法,忽略了本票給予真正需要之人的幫助,因此,最重要的應是向一般大眾普及本票與支付命令的內容與相關法規,有了基本認知,方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落入詐騙陷阱、苦於訴訟。     延伸閱讀: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延伸閱讀:停止強制執行扣薪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1、4項,也就是「本票」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印刷在上,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一定之金額(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 發票年月日(票面最下方) 發票人簽名(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28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年利率6%。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裁定後,發票人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即告確定,就可以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     這種裁定程序,並非一般的訴訟程序,所以比較簡便,不過,有三點事項需要注意:     第一,本票有3年的時效限制,意即從本票的到期日算起(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為始),應在3年內持本票向發票人要錢,一旦超過時限,雖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發票人可能會以超過時效來提起異議之訴、有權拒絕給付,即使後續仍可走民事訴訟救濟,仍不免程序拖沓、勞心傷神,故為了自身權益的保障,一定要記得這個時間。     第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倘若逾時,就視為未曾行使本票,繼續計算3年的時效。     第三,本票裁定僅適用「發票人」,執票人不能對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走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發票人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發票人若不服裁定內容,希望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有三種方法可以適用:     針對「法律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之事項有缺漏空白」的狀況,應於本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被逼迫簽下本票,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得於本票裁定送達後,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的話,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超過20日仍舊可以提起,只是要提供相當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超過3年時效,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只要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 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對於超過三年時效之本票,發票人可提出時效抗辯,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請求,即得請求法院確認該本票票請求權不存在。而時效抗辯同時也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新發生之消滅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如此即可不必再清償本票裁定所示之債務。 善用停止執行制度 但提出上開訴訟仍須時間,如一直每月被扣薪、動產、不動產也被查封準備拍賣了,擔心訴訟確定時錢已經被債權人取走,這時,可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依同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通常會依一、二審審理期限期間的利息,作為A小姐應先提存法院之擔保金,只要A小姐繳納擔保金後,即可將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     法律協會的建議     一般的證據規則,其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票據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簽名不是自己簽的情況時,票據的真實要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故無論是發票人、抑或執票人,雙方平時皆應謹慎行事、小心為上。       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考量,只有針對個案去做詳細討論,才能理解、釐清個案的需求,從而提供真正妥適的意見,以便案件順利解決。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法律協會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11-18

詐欺罪構成要件,詐欺車手提款,觸犯洗錢防制法?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1關於詐欺罪之購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 1.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2.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者。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只要你是警示帳戶的所有人,只能「臨櫃取款」或臨櫃辦理銀行業務,不能進行其他電子支付交易轉帳等方式,或臨櫃辦理銀行業務的時候銀行也會同時通報警方,進行查證、調閱等工作。 為了嚇阻詐騙集團,近年來除了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修正組織犯罪條例之適用範圍外,檢察官也常常使用洗錢罪起訴取款車手。所謂車手就是指至ATM(自動櫃員提款機)從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人,通常通手都是年紀甚輕沒有什麼社會經驗之人,但卻是最容易被檢警第一時間逮捕的,車手除了涉犯詐欺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外,是否也會構成洗錢罪呢,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來使用,製造妨礙偵查的金流斷點,足以妨礙金融秩序,會成立本條的洗錢罪。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8

何謂侵占罪

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立成,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 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 要件相合。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8

何謂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者。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只要你是警示帳戶的所有人,只能「臨櫃取款」或臨櫃辦理銀行業務,不能進行其他電子支付交易轉帳等方式,或臨櫃辦理銀行業務的時候銀行也會同時通報警方,進行查證、調閱等工作。 如何解除銀行警示帳戶  一、要解除警示戶的權限屬原通報單位,所以你看判決書應該知道是誰通報的。如果不知道的話,可以向查詢 可以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註明要查詢警示帳戶即可。  二、要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必須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請最初通報警示帳戶分局偵查隊辦理解除:  1不起訴處分, 2無罪判決, 3罰金, 4判刑執行完畢, 5緩起訴,  6緩刑, 7保護處分, 8一般商業買賣糾紛, 9冒名申辦,  10存款帳戶遭盜用, 11陳情遭誤設警示,經查證屬實, 12其他。   警示帳戶Q&A Q1: 什麼叫做「警示帳戶」? A1: 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Q2: 我的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A2: 存款帳戶被通報是「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也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匯款行。     Q3: 如何知道我的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A3: 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的存款帳戶有沒有被列「警示帳戶」,聯徵中心有提供書面查詢服務,您可以打電話(02-2381-3939#232)洽詢或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了解書面查詢的方法。     Q4: 我可以打電話到聯徵中心暸解我的存款帳戶有沒有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警示帳戶」是否已經被解除嗎? A4: 不可以。因為在電話中聯徵中心無法確認打電話人的真實身分,為了維護您信用資料安全,沒有開放電話查詢服務。     Q5: 如果我的存款帳戶被誤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解除? A5: 如果您的存款帳戶被警察機關誤設為「警示帳戶」,可以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住家或辦公場所最近的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事宜。     Q6: 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它的警示期限多久? A6: 「警示帳戶」的揭露期限從每次通報日起算,超過5年聯徵中心不再揭露此訊息,但是如果原通報機關在期限屆滿前再通報,聯徵中會繼續從再行通報日起揭露5年。     Q7: 「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了,我的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A7: 警示帳戶中,只要不是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例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其他),那麼從解除那天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至於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有罪的案件(例如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一年,但最長不會超過通報日起算5年。     Q8: 如果我的身分證遺失時,要如何防範被冒名到金融機構開戶,貸款或申請信用卡? A8: 身分證遺失,您應該儘快親自向戶政事務所,或是用電話向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新的身分證。您如果擔心身分證會被有心人士冒名開戶或申請貸款、現金卡、信用卡,您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一份綜合信用報告書,加以核對,如有可疑記錄,應該儘快向報送資料的金融機構接洽釐清。     Q9: 什麼叫做「衍生管制帳戶」? A9: 指警示帳戶的開戶人,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包括您在警示帳戶銀行開立的其他帳戶,及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Q10: 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A10: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金融機構也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但經金融機構查證這些帳戶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時,金融機構應立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Q11: 為什麼要有「衍生管制帳戶」? A11: 衍生管制帳戶是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在不同金融機構的其他帳戶繼續行騙。這種管制方法是鑒於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應該善盡管理的責任,所以金融機構針對可能有問題的存款帳戶,可以暫時停止款項的進出。     Q12: 聯徵中心會不會揭露「衍生管制帳戶」? A12: 不會。「衍生管制帳戶」是由各金融機構依警示帳戶的名單,進行內部存款帳戶控管機制。     Q13: 我的存款帳戶如果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是不是要透過聯徵中心才能辦理解除? A13: 不是。「衍生管理帳戶」是由金融機構端自行管控,所以它的解除,必須要金融機構查證沒有問題以後,由金融機構自行解除限制。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8

何謂背信罪

刑法上背信罪是指: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在受人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時,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而致生所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  二、刑法之規定:  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譬如:  銀行職員處理借貸契約的徵信工作,  因為不滿主管的作風,  在系爭借貸案件的審理故意放水,  讓主管核准一個沒有清償可能性的借貸契約,  導致了銀行損失,  這就是典型的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的法律追訴期是多久?怎麼算? 就是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8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若收到由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請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 確認文件是否確實由法院發出   目前許多發卡銀行都將欠款催收的案件,委託民間的所謂債務處理公司辦理,但此類公司素質良莠不齊,常有為業績不擇手段的情形,常以外觀類似法院文書的文件企圖魚目混珠,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收取帳款的目的,所以收到文書後,先別緊張,確認是法院發出的文件後再作後續處理。 若是法院發出的文件,一定會有發出文件法院的全銜及文件性質,例如臺灣OO地方法院OO命令。 也會有承辦股別和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更保險的是查明法院的電話後,轉接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作確認才不會誤認一般文件為法院有執行力的文件。      二、 確認請求事實    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之內容非事實,請於送達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若是正式的支付命令,收到之後,千萬不要以為,我沒有欠錢,就不以為意,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之後,相對人就可以支付命令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到時候,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了。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期內容請求並非事實,第一個動作,就是儘快提起異議,異議狀裡寫清楚股別案號,甚至可以不需要附理由,只要表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了,寫好後於法定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寄給法院就可以了。     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 § 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 516-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再次提醒!     收到支付命令時: 打電話至地方法院,向書記官確認是否確有此案,或至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人代查! 若非事實在20天內提出異議!      若支付命令已確定才發現問題請求內容不對:      向法院聲請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但須付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 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可聲請撤銷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    若支付命令的請求內容確有其事:        請參閱此篇文章:如何停止強制扣薪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    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    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    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二)聲請狀內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詳第四項說明)。    (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       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       ,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       轄權之法院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何謂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乃是保存證據的文書。 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並採用雙掛號方式寄出,其中一份留存在郵局。日後真有訴訟,將可以透過郵局發信日以及其內容作為證明的信函,證明確實已盡告知義務。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它具有特別的效力,諸如訴訟的原被告雙方,或是契約雙方的往來書面信件必須要用存證信函互相通知。 所謂「郵政局存證信函」,乃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我國現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為證明表意人「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對方確實收受後,無論對方如何頑強,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即是日後對薄公堂,亦不失為表意人的致勝法寶 如何撰寫存證信函?  1.向郵局購買特定用紙:  首先,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特定用紙,一式最少三份,亦即按雙方當事人之人數外加一份(例如:寄件人有一人,而收件人有三人時,即應製作五份),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  2.撰寫存證信函須注意事項:  撰寫存證信函須掌握時機(法律時效、合理催告時間)及重點。並應注意 人(當事人) 事(何種法律行為) 時(為法律行為時間) 地(法律行為地) 物(標的物)等重要事項。 撰寫時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不可含糊不清。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信件,字句要力求簡潔,避免參雜感情或使用模棱兩可語句,以達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若未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強烈建議委請律師撰寫或審稿,避免遺漏重要事項,或被對方找出反擊漏洞,反傷自己,更喪失第一時間主張權利的機會。  3.如有塗改須註明字數並蓋章:  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書信可任意塗改,若有增、刪文字,必須於欄外註明訂正何字、插入何字,並註明字數;並且,修改處必須要蓋章,訂正或刪除之文字須清晰可辨。  4.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  書寫完成後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郵局承辦人員會形式上加以檢查,如查看寄件人處或騎縫處是否有蓋章,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5.「寄送收據」及「回執證明」須妥善保存:  郵局掣給的「特殊郵件寄送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很重要,務必妥善保存,不可遺失。    收到存證信函 怎麼辦? 反駁針對他提出的事證提出有利說法與證明  另外針對不當用詞與違背事實的說法提出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雙方調解與說明  若無說法兩造雙方無法和解  只能提告  鄉鎮市公所都有專設調解委員會  在公證人下進行是有效力的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 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  一般金錢請求訴訟程序如下:  (1)訴訟:先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審理,獲得最後勝訴。  (2)聲請強制執行:勝訴後,債務人仍拒絕幾付金錢,此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債務     人財產,將賣得的錢拿來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若係依循一般程序,可能因訴訟程序拖太久,債務人利用這期間盡速將財產轉給他人,到時債權人縱使贏了,也只是贏了一口氣,但卻莫可奈何!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查封拍賣清償債務,法院也只能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    為了彌補上開之缺失,故「假扣押」制度因應而生,而將訴訟程序稍作變更,其程序如下:  (1)聲請「假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先將債務人財產扣     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  (2)訴訟:既債務人財產已經遭法院扣押,債權人不可能處分財產,此時債權人再安     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3)強制執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債務人仍不願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將之前扣押之財產拍賣,一樣可以獲得清償。    但聲請「假扣押」有一些注意事項,茲分述如下:  (1)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有二,一為本案管轄法院;另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聲請。  (2)須以書面聲請:書面內容包括一般應表明事項及特別表明事項。一般事項指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原因及事實、3.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特別事項,如係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者,此     時須於書狀內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3)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或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4)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5)聲請時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須釋明有日後難以執行之原因,如無釋明,可以     以提供擔保金代替釋明。惟一般實務上,法院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又擔保金金額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如符合上開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准許假扣押,但若具有下列情形者,該假扣押裁定恐遭撤銷。  (1)聲請後須依期起訴:聲請假扣押後,債務人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未於限定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如有消滅之原因,不會有日後     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債務人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已達     成和解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一般法院都會要求債務     人提供『全額』之擔保。債務人若提供反擔保,即可撤銷假扣押之聲請。   一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三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關於損害賠償 1.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連同雇主和受雇人皆為被告時,行為人為受雇人。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抑或係分別賠償?或共同賠償?  連帶賠償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求償標的金額二萬元  1. 何謂連帶賠償?  雇主和受雇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找雇主,或受雇人請求賠償全部之2萬元  其一人清償,另一人之債務再清償範圍內消滅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 何謂分別賠償?  如判令債務人a,b二人應分別賠償1萬元,  則債務人a,b二人對債權人, 應就自己之債務1萬元負清償之責  各個債務人之間彼此互不相關  3. 何謂共同賠償?  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如判令共同賠償2萬元,債務人二人  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各要1萬元 第 271 條  (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何謂損害賠償

關於損害賠償 1.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連同雇主和受雇人皆為被告時,行為人為受雇人。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抑或係分別賠償?或共同賠償?  連帶賠償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求償標的金額二萬元  1. 何謂連帶賠償?  雇主和受雇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找雇主,或受雇人請求賠償全部之2萬元  其一人清償,另一人之債務再清償範圍內消滅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 何謂分別賠償?  如判令債務人a,b二人應分別賠償1萬元,  則債務人a,b二人對債權人, 應就自己之債務1萬元負清償之責  各個債務人之間彼此互不相關  3. 何謂共同賠償?  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如判令共同賠償2萬元,債務人二人  則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各要1萬元 第 271 條  (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