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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清條例問答

消費者債清條例問答 依據債清條例的規定,如果您在金融機構有借款的話,要進入更生 或清算前,一定要先經過法院外前置協商程序 Q:什麼是法院外前置協商? 係指進入法院前之協商程序,即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後,全部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 可行償債方案,解決債務問題。 *如果有向金融機構借錢,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卡債,一定要 先經過與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協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或清算! Q:申請協商成立後,毀諾會有不利後果嗎? 無論是95年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或者是依債清條例的法院外前置協商,一旦協商成功,都必須依條件還錢,如果毀諾,便不可以 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依協商條件履 行明顯有重大困難,而沒有辦法依協商好的條件還債的人,才能再 去聲請更生或清算。 *小心!輕易毀諾會導致無法進行更生或清算,所以請不要輕易毀諾 哦! *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 例如:突然生病住院,增加了生活上的必要支出;失業或被裁員或遭 公司減薪,導致收入減少;地震、水災、火災等無法預料的災害,導 致沒有辦法依照之前與銀行協商好的條件還債。 Q:更生程序該怎麼進行? 債務人要提出一個至少3個月須還1次錢的分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更生 方案經法院核准後,債務人依照更生方案還完款後,就能「免責」, 「無債一身輕」,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是債務人沒有依更生方案履行時,可能會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此時法院也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Q:聲請更生後,如何避免被裁定轉入清算程序? 清算多了很多生活上的限制,十分不方便,縱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程 序,但是如果有下述情形時,更生將會被法院裁定轉換成清算程序,到時候債務人不想要進入清算也不行。 *不配合法院作業: 1.沒有在期限內提出更生方案者。 2.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3.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更生方案不被認可: 1.債務人的更生方案沒有被可決(即債權人會議同意)時。 2.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 *行為不誠實 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 ※所以聲請更生前要想清楚,並且要全力配合法院相關作業,以誠實、 合作態度,才能避免被法院裁定轉入清算喔! Q:債務人有浪費、投機或不實行為,會導致無法免責嗎? 會,債務人如果有下列行為,會導致債務無法免責,請特別注意。 1.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導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債 務,而要開始清算。 2.隱匿、毀損清算財團的財產。 3.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4.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會計文件,導致財產狀況不真實。 5.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作不實的記載, 6、有清算的原因,但隱瞞事實與他人交易,導致他人受損害等等情事。 ※清算是用公權力集合眾人的力量,協助債務人得以經濟重生。因此, 債務人如果有吃喝嫖賭導致債臺高築或者是刻意欺騙的情形,恐怕 很難被同情與協助。 Q:依債清條例的規定,怎樣的行為,會有牢獄之災? 千萬別為了減債而不擇手段,否則將有牢獄之災。請注意債務人在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聲請更生後,或在清算程序中,不可 以有損害債權為目的下列行為,否則將被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2.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 3.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 Q:債清條例的立法精神與目的為何? A:「欠債還錢」是債務人的承諾與責任,債清條例是以司法權介入債權 債務關係,由債權人承擔部份損失的方式,使債務人能有機會解決難 以背負的債務,而得以重新開始經濟生活,減少家庭及社會問題。所 以即使運用債清條例中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等機制,也應 該要懷著感恩的心,盡自己最大能力與誠意來還款。 ※一旦債務重生之後,更應該記取教訓,重新檢視自己的生活,修正不 當的消費習慣,不要過度消費與浪費,建立自己正確的金錢觀,並時 時刻刻叮囑自己謹慎理財、勤勉樸實、珍惜信用,不要再重蹈覆轍。 Q:債清條例有些什麼機制可以幫助債務人? A:債清條例中設計了「法院外前置協商」、「更生」、「清算」3個機制,來 幫助債務人清理所積欠的債務。 *「法院外前置協商」:是指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一定要先經過與 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如果協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 算! *「更生」:就是債務人有繼續性的收入,或是有部分還款能力,而希望 保有現在財產,因此必須努力賺錢,或是將現有財產賣掉部分來還債。 *「清算」:就是變賣債務人所有財產,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償還所欠的 債務。 Q:更生及清算有什麼效果或影響? A:債務人如果順利完成更生或清算,債務可以於清理後獲得免責,也就 是「免」除對債務的「責」任,剩下的債務等同歸零,不用再還了。 *聲請更生後,如果沒有符合更生的條件或實益,將會被法院裁定強迫 3 轉換到清算程序,也因此失去對財產處分和管理的權利,所以聲請前, 請先想清楚會比較好。 *聲請更生或清算,將會有一些生活或權利上的限制哦! 更生的生活限制:債務人在沒有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法院可 以對債務人生活程度作出相當的限制。 清算的生活限制: 1.有121種職業限制(例如:不可以開托兒所、補習班、不可以有地政 士、會計師、建築師等資格、不能参加農會會員、擔任農會員工、信 合社員工、保險從業員、公益彩券經銷商等等….)。 2.生活不可以超過一般人通常的程度。 3.不可以離開住居地,法院得限制出境 。 4.不合作或不誠實或想逃匿的人,可能會被拘提或管收 ※這些限制真不少,另外聯徵中心也會有更生或清算的註記,對個人信 用會產生影響,聲請前可要想清楚!   分析案件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12-22

收到執行命令如何停止強制扣薪

收到執行命令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第122條 及 第115-1條 執行命令是什麼? 法院如已核發執行命令時,公司一定要依照執行命令內容予以扣押債務人薪資,如不予扣押時而造成債權人損害,恐面臨債權人求償。   (二)發動強制執行的時間  強制執行(可分為查封不動產、查扣薪資、查封其他財產等) 一般時間為: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 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 申請執行(15天)=90天。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申請(約7天) 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三)關於強制執行的種類:  在強制執行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除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為執行標的物外,如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得請求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如貨款、租金、工程款、銀行存款、薪水等債權)時,該項債權亦可供為執行標的,當債權人以該項債權為執行標的(執行標的債權)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所為查封及換價(即使債權獲得滿足)之方式,即以核發執行命令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前者如扣押命令;後者如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方式達成執行效果。   執行命令種類如下:   1.扣押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2.收取命令  白話為:法院通知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3.移轉命令  白話為: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的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4.支付轉給命令  白話為:公司把扣下的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的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四)建議與補救方式  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  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  這裡,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強制執行第122條   立院三讀強制執行法 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1.2倍 立法院第五會期最後一天,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強制執行法」,明定未來債權人若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人應先扣除1萬9388元。 三讀條文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準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基準,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 提案立委曾銘宗接獲民眾陳情指出,許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3,讓卡債族無以為繼,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他原提案盼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但與司法院協商後,接受這次三讀修正的版本。 曾銘宗表示,若計算最低生活費1.2倍,台北市為19388元、新北市是17262元,債權人則視撫養親屬按比例加乘,讓強制執行扣薪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不僅可保障勞工及親屬生活權益,也能讓法院執行時有明確依據。 現行「強制執行法」也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 案例分析 勞工甲居住在臺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19,388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除配偶乙(費用同19,388元)外,另包括: (一)兒子丙:因未成年尚在就學中,甲與配偶乙共同負擔兒子丙扶養義務,計9,694元(計算式:19,388/2=9,694)。 (二)父親丁:縱使丁60歲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身份,只要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故甲須與兄長丁與母親乙,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計6,463元(計算式:19,388/3=6,462.6,四捨五入至6,463)。 (三)母親戊:戊因未與甲同住,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共同生活親屬」要件。 (四)小結:勞工甲每月薪資36,000元,經扣薪1/3後,僅存24,000元,遠低於上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54,933元(計算式:勞工甲19,388+配偶乙19,388+兒子丙9,694+父親丁6,463=54,933),此時勞工甲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五)但還是提醒企業人資,在我們協助勞工甲依法伸張自己法定權利同時,因為原本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每個月仍然要依照原執行命令內容扣押薪資債權數額,否則最後致使債權人無法獲致清償,反而公親變事主要負擔給付責任喔   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如果以強制執行薪資的1/3的原則,到底怎麼計算呢? 為了讓大家更瞭解修法內容及進程,我們以下列的案例來算給大家看:(以下均為「新台幣」) 小玉是個單身無扶養親屬、且無其他財產的高雄市人,每月薪資為27,000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201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高雄市為15,529元 27000元的1/3是9,000元,保留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即15,529元後,為11.471元,但因11,471元大於9,000元,因此上限為9,000元.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試想,假設債務人某君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按此條件計算,某君被法扣金額為8333(新制說明),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債務利息每年便需支付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持續!   本會建議已經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債務問題。      藉由消債條例去申請債務協商,將已提出協商請求之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執行強制扣薪的債權銀行,要求先暫緩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 10)、進行協商,若此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與協商通知後,仍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則視為協商不成立(消債條例 § 151),那麼,債務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一旦開始更生程序,屆時強制執行也會隨之停止(消債條例 § 48)。   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則可依消債條例 § 19之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消債條例的協商機制有諸多種類,包括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等,詳情可參閱下方連結,倘若協商成功,不僅可以解除扣薪與催收等問題,還能以雙方磋商出的合理方案來還款,降低負債壓力。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8-31

債務清算免責相關問題

什麼是免責        顧名思義,免責,就是免除責任的意思。 免除什麼責任?清償債務的責任!再簡單點,就是說不用再還錢的意思。   什麼狀況下可以免責    依不同狀況說明:    更生方案     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依照通過的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剩下還未清償完的債務,即「當然免責」。    不過,凡事皆有例外,在更生程序中,下列債權,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 法定扶養費用     另外,在更生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等不誠實行為,更生方案會被裁定不認可、進入清算程序。 或者是在更生方案被認可後1年內才發現上述狀況,法院也可依債權人的聲請裁定撤銷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 而在進入清算程序後,也會因這些不誠實行為,受到不免責裁定。    欲知更生程序的其他詳細說明,歡迎參閱:更生程序    清算程序    當您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於一般情形下,應予免責裁定。     同樣地,清算程序中也有不免責債權: 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稅捐債務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除不免責債權之外,於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若是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133、134條的情形之一,也會被裁定不免責。 但根據同法第142條規定,即使債務人因上述法律而被法院裁定不免責、或者撤銷免責,只要債務人在之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欲知清算程序的其他詳細說明,歡迎參閱:清算程序     保證人無法免責      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7條規定,第三人因更生所為之擔保或負擔之債務,不因法院撤銷更生而受影響。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規定,(清算)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綜合上述法條所示,主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保證人務必要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其受清償的機會。 不然當免責裁定確定之後,債權人和保證人都不可以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    但主債務人獲得免責後,債權人對於保證人的請求權仍然不會消滅,還是可以就剩餘債務向保證人請求償還一部份或全部債務。    法律協會的建議    替人作保需謹慎,若不幸因擔任保證人而背負債務,也得好好正視、處理,萬萬不可自覺無辜而不去清償。 倘若有心面對債務,只是不知從何著手,可以尋找專業人員的協助。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8-21

何謂法院(前置)調解

101年修法的債清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增加了前置調解的機制,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可以選擇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法院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好的方式,是最為省時、省力、省錢的方法,進行訴訟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要繳交裁判費,說明起訴事實,提出證據,甚至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對方當然也會提出答辯跟反證,雙方難免要花費許多時間金錢跟勞力。 進行調解雙方無須對簿公堂,不必不斷的提出證據及攻擊,一旦成立調解,當事人幾乎都會按照條件來履行,更可以省去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困擾。 因此負有金融債務的卡債朋友們可以利用法院或鄉鎮市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償之調理程序,由中立的第三者協助雙方磋商出可以接受之協商方案。   調解程序如何進行? (一)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 (三)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當事人聲請調解時應注意之事項及法院之處理 當事人聲請調解,固可以言詞為之,但為求明確起見,最好仍以書狀聲請,並在書狀中表明調解標得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一般民事案件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 原則上調解程序是依據當事人聲請而發動,但是,某些特定之強制調解案件(詳見後述強制調解案件之說明),於當事人起訴或者對支付命令異議,會將起訴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擬制為調解之聲請。 法院收到當時人調解之聲請後,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1.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係提起反訴者。 5.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當事人聲請調解,但為求明確起見,最好仍以書狀聲請,並在書狀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債務人如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須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須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 須填具聲請狀 圖片來原:士林地院  其他服務項目 請點選 ↓ 債務更生 更生程序  更生還款計畫 更生駁回 債務清算 清算程序 債務免責與不免責 負債清償 債務優惠打折清償 債務一次結清 強制執行 銀行扣薪 車子房子法拍 第115條-1執行及第122條執行 凍結帳戶 解除保證責任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10

收到支付命令後及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後,(卡債、房子 車子法拍不足額、多久會強制扣薪)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時,若認為沒問題,就可依支付命令的內容進行清償(還錢);但對方若覺得有質疑,在收到的20天內就得向法院提出異議。 (一)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 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於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效。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應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民事訴訟法第516條、519條)  3.債務人如不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即可憑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0條)  請問如果我換工作那銀行還扣的到嗎??  A:假如新工作有薪資轉帳、公司有投保勞保、或者是申報薪資受領人綜合所得稅,就絕對會被債權銀行查到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我欠的是中國信託而下一個工作的薪轉正好也是中國信託,他會把錢全部凍結嗎??大概要多久會凍結??  A:會的!因為債權銀行可直接對薪資受領戶(債務人帳戶)進行『債權債務相互扣抵』;扣抵全額到清償該家銀行債權完止。只要一經查詢最快隔月領薪時就會抵銷。  欠4家銀行共73萬(3年前)有貸款的信用卡的現金卡的,3年間的利息銀行會怎算??  A:只要銀行債務沒繳,基於銀行法規定、銀行最高可用20%的循環利息加計計算;您之前積欠73萬、三年的利息+違約金+本金+法院強制執行等費用恐已超過百萬以上。  如果現在要還錢是扣3/1薪水還是去協商談按月攤還哪個會比較好??  A:扣1/3是本金+利息+違約金+法院執行費等等所有的一併算到您頭上,協商按約還款也必須要計算您一個月能夠挪出多少錢去還,站在『省去其他成本之情況下』衡量,您認為強制執行划算嗎?自然協商較好。  法院以經寄強制扣薪的發函來我們公司,那現在去跟他協商還來的及嗎??  A:已經寄強制執行的函文,時間就更急迫!因為您收到法院執行函文有『提出異議』的時間,優先處理提出異議、再向銀行提出協商要求。否則被法院強制執行再協商,恐怕銀行寧可強制執行、畢竟拿回的債權金額較多。  已經被查封拍賣的房子,屋主如何面對? 如何解套?  一.債務部份有爭議,例如貨款到期是因貨物品質有瑕疵而拒付,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屋主自力救濟的辦法,即是向法院提出擔保聲請,暫時停止拍賣,待民事訴訟勝訴後,就能解除拍賣。    二.與債權人協商,暫緩執行拍賣,因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暫緩執行」兩次,每次三個月;或者談好條件,先支付部份債權金額,撤銷拍賣,這兩種辦法都可停止拍賣,等房子出售後再來解決債務;實際上屋主房子被拍賣,對屋主與債權人都是兩敗俱傷的事,只要屋主表示善意,大部份債權人都不會太堅持。畢竟債權人要從拍賣中取回債權,不是耗時過久,就是回收不足。    三.如果債權金額過大,而且債權人條件過於堅硬,雙方毫無協商空間,最後一招,釜底抽薪,自己上法院把房子標回,只是不能用原屋主名義,要找值得信任親友當人頭投標,例如房子值500萬,欠債700萬,拍賣底價300萬,既然談不攏,直接標回反而划算。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白話解釋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用以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只要您勇於面對債務,就有機會告別負債人生,重建經濟生活!   只要您向前跨出一小步,剩餘的路,法律協會將助您繼續前行!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若收到由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請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 確認文件是否確實由法院發出   目前許多發卡銀行都將欠款催收的案件,委託民間的所謂債務處理公司辦理,但此類公司素質良莠不齊,常有為業績不擇手段的情形,常以外觀類似法院文書的文件企圖魚目混珠,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收取帳款的目的,所以收到文書後,先別緊張,確認是法院發出的文件後再作後續處理。 若是法院發出的文件,一定會有發出文件法院的全銜及文件性質,例如臺灣OO地方法院OO命令。 也會有承辦股別和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更保險的是查明法院的電話後,轉接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作確認才不會誤認一般文件為法院有執行力的文件。      二、 確認請求事實    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之內容非事實,請於送達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若是正式的支付命令,收到之後,千萬不要以為,我沒有欠錢,就不以為意,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之後,相對人就可以支付命令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到時候,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了。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期內容請求並非事實,第一個動作,就是儘快提起異議,異議狀裡寫清楚股別案號,甚至可以不需要附理由,只要表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了,寫好後於法定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寄給法院就可以了。     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 § 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 516-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再次提醒!     收到支付命令時: 打電話至地方法院,向書記官確認是否確有此案,或至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人代查! 若非事實在20天內提出異議!      若支付命令已確定才發現問題請求內容不對:      向法院聲請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但須付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 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可聲請撤銷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    若支付命令的請求內容確有其事:        請參閱此篇文章:如何停止強制扣薪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    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    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    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二)聲請狀內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詳第四項說明)。    (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       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       ,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       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       轄權之法院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資產管理公司(卡債、電信費)不願意協商 要如何處理?

建議你,有欠債的話,戶頭最好都不要放錢,以防萬一  欠債的人,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若你帳戶有錢被凍結,那你要用錢時提領才發現,為時已晚  很多這種情況,都很糟,臨時去哪借錢來用  你的狀況,可以用分期還款的方式來解決,若沒有辦法,就是談以本金結清不過不是每一間都可以這樣做,還是得談才知道  另外,如果債務金額不多,趕快處理,就像你說的,欠越久,金額增加上去你越還不出來  真的沒有辦法,也只能將債務先擱著,有能力了,多存一點錢了再來做處理。 如何跟資產公司談折數? 第一步:  你必須確定你的欠款銀行是否有把你的債權賣出去(不用去調聯徵了,因為你時間已超過5年,如調聯徵,只會看到一些債權還在銀行的欠債,轉賣給民間的資產公司你已經看不見了,因為聯合徵信中心有規定,超過5年如沒申報欠債資訊,則不再揭示,所以你必須記得你的原始欠債銀行,且一一打電話去問你的債務,如有轉賣出去的債權,銀行也會告訴你是哪家資產公司及電話,且在電話中問清楚最初本金多少,及現在本金+利息全部多少,一一拿筆將所欠銀行或資產公司名稱及金額詳細記下!  第二步:態度很硬的銀行或公司(通常是銀行),先冷凍3個月,3個月後打給他問本金5折以下可不可以,此時想辦法問出此債權人最低可幾折, 他如果說本金~8折,則跟他說沒辦法, 再讓他等半年(如他回心轉意,這半年也會找你),如沒找你過半年後再打一次電話問他本金5折以下可不可以,如還是不行,就照他的折數結了吧!!!    電話費轉賣資產公司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 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 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 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但務必要注意,期間當債權公司來催討欠費時,不可承認債權,否則其消滅時效會以承認債權當日起再算2年。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如何免除連帶保證債務與一般保證債務

連帶保證債務與一般保證債務 常見問題   一、問:何謂「保證」?何謂「連帶保證」? 答: (一)所謂「保證」(俗稱「作保」),就是當事人(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參閱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二)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參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  前述「連帶保證」係就民法之規定說明之,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因借款人未提供足額擔保時所徵取之連帶保證人,銀行於未來向該連帶保證人求償前,應先查證借款人之財產狀況,經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如證實借款人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且擔保品不足時,始得向該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銀行仍得先就債權全部金額,對借款人及保證人逕行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參閱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  二、問:何謂「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能不能主張此項權利? 答: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三、問:銀行能不能於保證人簽具保證契約時,事先要求保證人拋棄民法所規定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答: 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外,銀行不得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所規定保證人的權利。 (參閱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  四、問:保證債務的範圍為何?保證人有何抗辯權? 答: (一)保證債務的範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例如主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各種費用)。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條及第七百四十一條)  (二)凡是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例如主債務業已超過時效),保證人均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  五、問:銀行辦理放款時,是否均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答: 銀行辦理放款時,一般會視個案情形考量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及債權確保等因素,以決定是否徵取連帶保證人及需徵取的人數或條件,但銀行辦理個人「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上述「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借款人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買其住宅而申請的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為房屋修繕、購買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支出所需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參閱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  前項所稱「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所徵提之擔保品經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六、問:客戶向銀行借款,除有連帶保證人外,尚提供其他財產擔保者(例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存單設定質權),於借款到期未清償時,銀行可否不先處分擔保物,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如果可以,那麼連帶保證人於清償後,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 答: (一)連帶保證人係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沒有先訴抗辯權,所以銀行並不一定須先處分擔保物,可視債權確保的需要(例如擔保物不易處分、擔保物價值貶落不足清償債務等),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二)連帶保證人向銀行清償後(包括其財產被執行),連帶保證人在清償的限度內可行使銀行對借款人的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  七、問:何謂「最高限額保證」?簽訂「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的保證人,如何終止保證契約? 答: (一)銀行辦理放款業務,徵提保證人的方式通常有二種,其一為逐案徵提,由保證人在放款主契約上(例如借據)簽章,就該特定的債務為保證;其二為採取最高限額保證方式,由保證人另於保證契約書上簽章,就銀行與借款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例如過去、現在及將來所發生的票據、墊款、保證、借款等債務),預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予以保證,此即「最高限額保證」。  (二)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則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的債務,不超過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則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的債務,亦同。簽訂未定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者,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宜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發生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    八、問:就定有期限的債務為保證,當借款到期,如借款人無法清償而申請延期時,保證人的責任為何? 答: 就定有期限的債務(例如期限一年的借款)為保證,借款人申請延期清償時,銀行一般均會徵求全體保證人同意,如有保證人對該延期不同意,而銀行仍允許借款人延期清償者,則該不同意的保證人即可不再負保證責任。但實務上,如有上開保證人不同意的情形時,銀行通常也不會同意借款人延期清償,而將逕行要求全體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參閱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    九、問: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同時具有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如該連帶保證人卸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後,得否解除保證責任? 答: 銀行徵取借款人(公司戶)的董事或監察人為連帶保證人者,一般係以個人身分擔任保證,而不是以其董事或監察人身分為保證契約的要件,因此,保證人嗣後縱使卸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仍不因此當然解除保證責任,在此情形下,該卸任董監事職務的保證人如不欲再擔任保證人,得洽經銀行同意更換保證人,或原簽訂的保證契約如未訂有期限時,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 保證人如經依上述規定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則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發生借款人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 (有關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終止的效力請參閱第七問)。    十、問:何謂「對保」?借款續約展期時,銀行是否須再對保證人辦理對保手續? 答: (一)所謂「對保」,就是銀行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本人簽訂借款或保證契約的程序,但此程序並非借款或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  (二)銀行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如為最高限額保證,且未定有期間者,則日後借款到期辦理續約展期時,若保證人未再簽立新的保證契約,銀行即無須再對保證人辦理對保;如為逐案徵提的保證方式,則於借款到期辦理續約展期時,因保證人須在新的放款契約上簽章,故銀行會重新確認保證人簽約的意思,至於確認的方法,有重新對保者,亦有核對與原留簽章樣式是否相符者,由銀行衡酌個案情況而定。   十一、問: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前應有那些認知? 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閱第一問),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一債務,對於銀行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換句話說,當借款人未能依約償還債務時,連帶保證人須負全部債務清償的責任,並無先後的區別。因此,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前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資力、信用及保證責任的範圍,並衡量自己是否具備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    十二、問: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時,應詳加審閱契約內容,以充分了解借款的金額、期間、擔保物情形及還款條件等,如有疑問應即要求說明;簽約後記得向銀行索取契約(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並與簽約時所使用的印章妥慎保管。 又借款人事後之履約情形,連帶保證人應隨時加以注意,如有異常情形,應即與銀行連絡,俾採取因應措施。 保證人追朔期多久 債務逾追溯期 仍可追討利息債權人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為民眾的一般概念,但事實上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透過換證手續就可維持債權的延續,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債權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行庫主管指出,銀行對債權必定都有詳盡的管理,只是應換證的時間一到,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法院也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說,「就算過了追溯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還錢」;由於利息追溯期為五年,本金或違約金是15年,所以,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憑證,以確保債權。除了債務人就算拖過15年,債還是跑不掉,包括連帶保證人也一樣。以桃園的陳先生為例,他在父親過世後繼承遺產,某天突然收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債權的通知,這才發現,父親擔任友人的連帶保證人,父親過世,他就成了銀行債權執行的對象。陳先生以時效超過拒絕給付,但高等法院判決,銀行追討超出時效雖不用還本金,但仍需給付往前推算五年的利息,及15年的違約金,總額超過600萬元。利息與違約金債權是可以分開請求。行庫債權管理主管指出,雖然以民法125條及146條規定來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主權利(本金)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且從權利(利息、違約金)應也消除;但問題在於利息或違約金曾有法院判例認為屬於獨立債權,所以債務人還是要償還。簡單來說,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僅止於本金,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違約金等債務,銀行可當作是不同債權,如果法院也認同,就算超過了追溯期,仍能追討。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7

卡債整合(信用卡債務)~如何跟銀行協商

卡債整合(信用卡債務)~如何跟銀行協商 1- 把你所有欠款的銀行, 金額, 現金卡, 信用卡都列出來  2- 有屬於同一家銀行的現金卡& 信用卡, 欠款金額要加在一起  3- 全部加總後, 就知道欠哪一家銀行最多 $$ (最大債權銀行)  4- 打電話問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債權協商要打哪支電話  5- 告訴債權協商的人員說你要申請, 並傳真申請書給你 (到金管會下載也可以)  6- 依照申請書上面的欄位, 填寫內容    (欠款金額寫個大概就可以了, 重點是有哪些銀行)  7- 自己 COPY 一份文件留底, 正本掛號寄出 (一定要用掛號哦 )  8- 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後, 會有人跟你聯絡; 或是自己打電話詢問進度也可以  9- 剛開始審核資料的作業時間比較久, 這段時間銀行還是會打電話來催繳    要耐心向其他銀行說明狀況:    "已送債權協商, 也請最大債權銀行儘快發文給其他銀行 "  10- 審核完畢、最大債權銀行與其他銀行確認金額完畢後, 就會與你聯絡  11- 最大債權銀行會告知你目前核准的期數和利率  12- 可能 80期 6.88% 每月 還 18,000 之類的-- 千萬要聽清楚哦!不要貿然答應!  13- 一般來說, 都還可以在電話中請求調降利率或分攤的期數, 要量力而為哦~  14- 跟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好之後, 就會寄一份像合約書的文件給你  15- 一般會要求在 14天內寄回, 否則協商就失效了  16- 但若你沒有寄回合約, 卻在約定還款的時間繳款入帳--- 視協商未成功  17- 記得哦!要每月按時繳款!一旦遲繳超過 5-7 天 (各家銀行寬限期不同)    就會當成協商失敗, 之後再也不能使用金管會的協商機制、    銀行也會開始催討~  18- 最後一點叮嚀:每月的還款金額, 儘可能的談到你能負擔的範圍....    有很多人就是因為超過範圍, 而協商破裂的...  中低收入戶或失業者也可以申請協商嗎?  *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際遇家庭,也可以申請協商,並可視實際狀況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債務人如有就業、安養、急難救助、心理諮商等需求,可寫「協助事項申請表」,受理單位會轉至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哪些債務可以協商?  *債務人在銀行的無擔保放款,包括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在內,以及擔保放款經法院執行擔保物拍賣程序後仍不足清償的債務。  如何申請債務協商?  *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備妥完整申請文件,向(1)最大債權銀行(2)八大銀行(3)其他相關債權銀行提出申請。  *八大銀行是指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中華銀行、玉山銀行、大眾銀行、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萬泰銀行等8家銀行。 我有誠意還款,申請協商通過並完成簽約,有什麼幫助?  *協商期間免予計息  *依實際狀況免除違約金  *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  *省去與個別銀行協商奔波之困擾  *銀行停止催收,債務人可專心工作  是不是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  *債務人只要向最大債權銀行、八大銀行或任何一家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即可。  想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債務人必須準備身分證影本、申請書、財務資料表及收入證明切結書。  *如果申請協商的債務有保證人,債務人在申請前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文件。 卡債雖正常繳款,但已負擔沉重,也可以申請協商嗎?  *只要還款有困難,但是有還款誠意的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申請。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4

個別協商毀諾怎麼辦

個別協商毀諾怎麼辦 ~需準備那些資料辦理 如果您原先尚未毀諾,都可直接申請債務變更方案,作業期間也都還有1~2個月的喘息期,減少不必要的困擾  雖然毀諾了,沒關係!只要您還有意願償還,接下來還有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可在做後續的處理,雖然較麻煩一點,但是總比沒有好  您曾參加95年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毀諾之後後續還可參加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的條件與方案內容  【個別協商一致性】:針對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債務人適用,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協議成功後的協議書必須在銀行用印後傳真至各債權銀行申請比照辦理,但是須分別依各別時間繳納各債權銀行,毀諾期間的利息+違約金於簽訂協議書時繳納,最長可達180期0%利率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所需準備的資料  1.近兩年所得清單 及近一期財產歸屬清冊    2.勞保異動單        3.全戶戶籍謄本      4.個人雙證件 5.協商申請書        近三個月的收入證明  (若無收入則改收入切結書)  以上是最基本的準備資料,倘若有其他的需要性支出,需另外在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這部份因個案不同而異  個別協商一致性最主要是針對最大債權銀行所簽訂的協議書,請求其他家的債權銀行比照辦理,但是在協商的過程中,倘若其他家的銀行所能提供的利率及期數比最大債權更優惠,哪您也可以單獨簽約而不比照辦理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原則上是延續前一份銀行公會一協的合約,所以當跟最大債權及各家銀行在搏鬥接近協議完成時,原則上銀行端會要求請您補一些毀諾期間的利息.違約金或是手續費來沖銷電腦帳務,因為您毀諾的時間不久,當然不一定每家都會有,但是通常會成為您若不先繳納就不給簽協議書的理由,所以參加此方案前還是建議準備一些錢在身邊,以備不時之需,自各家協議書陸續都簽完協議書後,繳費就需各家自行處理,不再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受  協商的事其實掌控權在銀行端的手上,協商的結果也會依照您的最大債權銀行規定而有所不同,會不會談倒是其次,..  凡參加銀行公會的一次性協商包含後續的各種協商方案,都須等債務清償完畢後加計3年的時間才會在連徵上拿掉註記,改為行內紀錄.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4

何謂債務協商、何謂限定繼承(遺產)債務

一.債務協商 (銀行整合負債)指的是 什麼意思? 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下簡稱本機 制)係為協助財務狀況 不佳之債務人與全體無 擔保債權銀行共同洽商 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 人與個別銀行分次洽談 之人力負擔。為強化本 機制協商效率,本會已 訂定一致性之協商還款 條件(如附檔),由最 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洽債 務人同意後 ,依上述一 致性之還款條件直接核 准。如債務人不同意接 受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債 務協商還款方案者,則 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 出面邀集全體無擔保債 權銀行共同協商債務人 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及條 件。債務人申請前仍須 填妥相關申請書、財務 資料表(如本機制已請八大銀 行及其他銀行(含發卡 機構)設立單一受理窗 口,債務人可直接與八 大銀行或最大無擔保債 權銀行(專線電話如附 檔)連繫申請,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即負債金額最高的銀行)提出協商申請,雙方共同擬訂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其優點是可以統一債權(每個月只需繳一筆,還款便利)、拉長還款年限(最多可至180期)、降低月付金(因期數較長,故月付金可以比債務整合低一些)等。    缺點是會有信用註記,且持續到清償後滿一年,意即這段期間內,都無法和銀行貸款。     詳細的債務協商說明,可以參閱此篇文章:前置協商。   如何選擇?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無論是債務協商、還是債務整合,都有繳款便利、降低月付金等優點,差別便是在於,債務協商會產生信用瑕疵,債務整合申辦不易。 法律協會建議您可以評估自身的收入與負債比例,若負債超過收入的22倍,就考慮向銀行協商,反之就是債務整合。 但不論是利用,何種方式來處理債務,都需要想方設法與銀行磨合出一個合理的還款方案,攸關期數、利率、月付金等爭點,有專業人士從旁支援更加妥善,歡迎您向我們尋求協助。   債務整合       債務整合簡單講即是債務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去代償其它銀行債務,完成後只負擔該申辦銀行的債務。      其優點與債務協商類似,可以省去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讓還款更為便利,也能實現降低月付金的需求,最重要的是,由於債務整合亦是貸款的一種,所以不會影響信用狀況。    但相對的,缺點則是申請的條件限制較為嚴苛,有負債不可超過收入15至22倍的上限規定,若過負債比過高,就不容易獲准利用此方式來清理債務,或者已有嚴重遲繳、未繳轉呆帳的狀況,那麼銀行也會基於信用問題不予核准。   申請條 件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如下:   一、受理協商 之條件為  1.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 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 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 融債務(含現金卡、信 用卡、信用貸款 等)。  2.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 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 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但 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 其債務總額不限。  3.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 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 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 因素,如失能、重大疾 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 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 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 利率,期數最長10 年。  4.截至94年12月15日 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 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 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 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 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 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 超過30天者。   二、協商案件通過後, 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 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辦理信用註記,並同意 各債權銀行及全體銀行 停止債務人繼續動用既 有信用卡、現金卡及信 用貸款之未動用額度, 或停止核准新授信額 度。  三、協商通過後,將由 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統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 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四、協商達成後,未依 協商還款方案履行者, 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 協商。  有關申請人應配合手續 如下:  1、列印債務協商機制申 請書,閱畢簽章。  2、列印債務人財務資料 表單,填妥各欄位後簽 章。  3、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 銀行或八大銀行(窗口 電話如附檔),辦理申 請作業。  4、等候銀行端之回應。 債務協商必須 知道的方式   分類:債務協商 更生清償  ~卡奴不可不 知的權益~【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  1.債務協商:是指 95 年5月份通過的協商機 制,是和最大債權銀行 簽訂協議其他 銀行債權統一授權由最 大債權銀行收取,再按 比例分配給各家銀 行  繳款期限最長80期 0 %。大部份的債務人還是 無法負擔。  2.個別協商:和每家銀 行自行協商,協商後的 還款期限和利率,也是 照和每家銀 行協商後的協議而定, 每月也需個別繳 款。  3.個別協商一致性:先 和最大債權銀行談協 商,達成協議簽訂協議 書之後,將最 大債權銀行給的協議書 傳真給其他家銀行,其 他家銀行就會  比照最大債權銀行給的 條件簽訂協議書,期限 最長180期 0%  但需個別繳款。  4.前置協商:基本上前 置協商和95年的債務協 商是一樣的,但是辦過 債務協商的 人如果覺得快繳不出款 項(還沒毀諾的情況下) 就可以和最大債權 銀  行談前置協商,如果毀 諾了就不能談前置協商 了,只能和各債權 銀  行協商(或一致性方案個 別協商),如果前置協商 或個別協商都無法  達成協議(不成立),就只有跑法 院了(更生或清算)。辦 理更生之前的前置 作  業,必須無協商過才可 以申請,申請不通過可 以進入更生程序。  5.更生:若前置協商不 通過或95年協商因有不 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 毀諾者就可 以申請更生,但因為這 是要跑法院的,所以要 準備很多證據,因為法 官 只相信証據,如果證據 不全,且無法在一定時 間內補足,即被駁回。 更 生是以你每月「收入-必 要支出=剩下的餘額」來 還款,期限6年, 還  款結束其餘免責。  更生適用對象:  (1) 公司職員、勞工、 小攤販、計程車司機或 軍公教人員等都可以適 用。  (2) 如果你是自營商可 是每個月申報營業額不 超過二十萬元的人,也 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聲請對象:  1、無擔保債務:卡債、 小額信貸、房貸法拍不 足額款、車貸法拍不足 額款、連帶保證債務 繼承債務,欠款總數在 1200萬以下的人。  2、債務協商快繳不出來 或已毀約的人!  3、參加95年債務協商 後,應繳款大於薪水的 人!  4、參加債務協商被退件 或條件無法接受的 人!  5、面臨還款壓力困難! 或很久都沒繳款了但想 處理的人!  6、已面臨!催收、強制 扣薪1/3、房屋假扣 押、債權轉移..的 人。    銀行債務追究有年限 積欠銀行債務,根據聯徵中心公 告:   A貸款及現金 卡:逾期、催收及呆帳 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 露三年,          但呆 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 銷之日起揭露五 年。  B信用卡資料揭露期 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 露五年。   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 卡資料,未清償者,自 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 年;                 已清償者,自 清償日起揭露六個 月,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 發生日起七年。  並且,過揭露期但都未 清償並不表示該債務消 失~  銀行照樣有15年債務 追訴期,且期滿前可換 證!  也就是說,可以一直查 到債務清償或債務人「不 在」了為 止。 二.限定繼承(遺產)債務是什麼~ 限定繼承,則是「以遺產為限」,負擔償還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 ... 其通知的意義,在於告知因拋棄後而承受之人,包括同順位其他未拋棄之繼承人;若先順位繼承人全體拋棄,則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受通知之人,經法定程序受通知後,即對被繼承人遺產(包括遺產利益與債務)繼而承受。 限定繼承的意義和好處? 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Q:限定繼承的好處?  限定繼承 簡單的說 負債時不會到小孩身上  拋棄繼承 簡單的說 有沒有賺都不要  98年新法1148條第二項限定繼承有限責任  新法的立法目的是因為 法律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的關係  欠錢的本來就是父母非小孩 父債子償並非天經地義  債主本來就該只是"僥倖"才能從小孩子身上要到錢  (如果小孩願意還的話)  而不應該讓小孩清償 因為要保護小孩的表意自由  所以做此修正 A:限定繼承的好處是,使不清楚父母財務狀況的小孩,避免背負龐大的債務,因為有許多小孩剛出生就背負了父母遺留的債務,對於無知的小孩非常不公平,因此才立了這樣的法律,使得小孩在遺產多於債務時,可以繼承剩餘的遺產,債務多於遺產時,可以免除高額的債務  限定繼承......若有債務才不會留給子女~而且~若財產多於債務還可以領到多的財產  不過~需要擬一份清單給法院  拋棄繼承......不管債務 財產都拋棄~若財產多於債務~那就沒得領嘍!!    分析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