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法律小學堂
當債務人購屋 消滅時效15年 讀者問: 我老闆之前用我當債務人買房子,他說很快就會轉手賣掉,因為是爸爸朋友,我不疑有他,但他付不出利息,房屋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現在他過世,資產管理公司寄討債函來,請問這債務有年限嗎?我沒錢,我配偶和小孩會受連累嗎? 律師答: 讀者所謂「當債務人買房子」應是指單純出名辦理房屋貸款,房貸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一般消費借貸,消滅時效是15年,依《民法》第129條,須15年內沒有債權人對讀者請求償還、或按法律途徑起訴,或讀者向債權人承認欠債等中斷事由,讀者才能主張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只要一發生請求、起訴或承認,這個15年期間都會重新起算。 拋棄繼承切割 另若已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子,仍不足清償,此時法院應已另行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除非債權人連續15年沒提出再次執行,否則債權不會消滅,該筆債務基本上只屬於讀者,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債不會留給配偶或小孩。 若未辦理,仍只限定在遺產額度內才生繼承效力,但因死亡為夫妻財產制當然的分別事由,債權人仍可藉由代位方式,請求配偶將應該給付的剩餘財產數額付給債權人,會影響到配偶。另外將來讀者過世後,所有的各順位繼承人均須另外做拋棄繼承,才能與債務完全切割。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債務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繼承遺產 9個月內須申報 讀者問: 被繼承人宣告死亡後,繼承人需要在多少時間內,申報被繼承人財產?該怎麼申報?如果繼承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限定繼承」,還需要再聲請「拋棄繼承」嗎?這兩者有何不同?聲請方式一樣嗎? 律師答: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有遺產,不論多寡都須在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向法院則是聲請「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若已「限定繼承」無須再「拋棄繼承」。 過去的繼承制度,是「當然繼承主義」、「概括繼承主義」,只要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一律概括繼承,導致不知法律規定者背負繼承債務,影響生計。因此,《民法》在2009年改為一律「法定限定繼承」。 只須1人辦理限定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償還多少債務,而且只要1人辦理,全體繼承人享有相同效力。「拋棄繼承」則是一律拋棄所有遺產或債務,效力只及於辦理的繼承人。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都須在知悉為繼承人後3個月內辦理,前者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裁定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陳報債權,繼承人將裁定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完成;後者則須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騰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等向法院提出。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債務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欠卡債200萬竟無信用不良記錄 原來是… 讀者問: 本人無固定收入,2002年至今欠多家銀行卡債約200多萬,近日家人要我先協商應還金額,再決定是否幫我還清。金管會告知,要與欠最多的債權銀行協商,但我向聯徵中心查詢,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卻沒有載明欠款金額及債權銀行等資料,所有記錄都寫「無」,彷彿我信用記錄良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目前聯徵中心依金管會所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函文,報經核備之信用卡資料保有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而信用卡戶帳款資料也有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至於其他信用不良紀錄,則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 依上開說明,讀者向聯徵中心查不到個人欠債紀錄,應該是已過揭露期限,且如果金融機構已將不良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但未將債權轉讓資訊報到聯徵中心,也無法從個人信用報告中得悉所欠債務。 因此,讀者若欲處理卡債問題,建議讀者先整理曾經使用過的信用卡,逐一向各銀行查詢,透過各銀行建置的內部資料庫,釐清自己的債務,確認最大債權銀行是哪家之後,再進行後續協商及債務清理。 轉貼自【蘋果日報】【許淑惠/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債務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
替人擔保負債 先還款再追討 讀者問: 18年前幫人擔保房貸為連帶保證人,迄今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銀行宣稱在2007年時有向債務人追討,因要不到,才向我追討,但我未在2007年收到催討通知,請問可拒絕償還嗎?目前存款已全被扣押,要如何做才可免被追討呢? 律師答: 讀者說的「追溯期」,其實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若逾期提出,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欠繳15年可拒還 依一般情形,銀行的請求權時效是自「借款人未給付房貸,視為全部到期」時才開始起算,借款人雖是於18年前借款,但通常不是借款開始就未付房貸,假設借款人是於14年前開始未付房貸,就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相反的,若是15年前即未付房貸,當然已超過時效,可拒絕銀行追討。 不過,銀行通常會在請求權期滿前,對借款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將時效中斷,這個時效中斷效果,對保證人同生效力;縱使銀行並未實際向讀者追討,依法也視同已向讀者請求,不會因為讀者未收到銀行催討文件而受影響。 除非銀行未在時效內請求,否則讀者恐無法避免銀行的追討,只能先代為支付房貸欠款,日後再向原貸款人追討代支款項。 提醒讀者,司法實務的名言,「人呆為保」,保證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除非必要,否則不要為人做保。 轉貼自【蘋果日報】【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分析債務處理的最佳方案。 同時提供法律問題輔導釋疑。 讓我們為您解答。 債務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LINE ID:vickey111 (請加入立即輔導)